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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口徑未定、反行政壟斷不足?反壟斷法首修後還要做些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37:04


 
  “一切都要留痕,(涉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政策措施要沒有經過事前審查就不能出台。”劉繼峰說道。

增加約談制度,行政壟斷如何一反到底?

  落實公平競爭審查,旨在約束政府行為,預防行政壟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時建中認為,本次修法通過新增條文,增加文字等方式擴充負面行為清單,織密打破行政壟斷制度之網。

  一個明顯的表現是,新法在“行政壟斷”章節中,新增規定:禁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對其他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競爭。

  對此,學者陳永偉發文稱,該條主要針對一些地方出現的新型行政壟斷行為,如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排除其他企業進入市場的可能。由於這些行為通常不是通過行政命令實現的,很難歸入現行反壟斷法規制的範圍,不過其本質仍是一種行政壟斷行為。因此該條規定堵上了原先的法律漏洞。

  類似的案例并不少見。此前,南都持續報道的共享單車“N選一”現象——多地政府為解決共享單車無序投放等問題,通過招投標或簽訂合作協議等方式實施共享單車獨家經營,隨後均被反壟斷執法部門予以糾正。

  值得關注的是,本次修法新增規定明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調查涉嫌行政壟斷行為,還引入一項約談制度。對於違法實施壟斷行為的經營者、行政機關,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提出改進措施。

  盡管如此,仍有專家遺憾地表示,行政壟斷懲罰力度仍不足。

  按照反壟斷法規定,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學者徐士英曾在文章中直言,雖然反壟斷法的框架納入了行政壟斷,但基本沿襲了行政系統內自我糾偏的路徑,隔靴抓癢的制度設計減弱了競爭法律對於政府經濟權力運行的有效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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