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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整治非法采礦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http://www.CRNTT.com   2022-09-14 11:59:27


 
  經調查,周某某、楊某某、李某某等人自2013年起在巴岳山朝天洞等多地,租賃挖掘機、卡車等設備,採用開路擴道、挖山取土、集中轉運等手段,非法采挖炭質頁(泥)岩販賣牟利,造成國家礦產損失、山體損毀,大量林木破壞、岩土裸露,導致山體存在滑坡風險。經委托有關專業機構鑒定,上述盜采行為共計采挖礦產資源4.6萬噸,導致8處采挖點累計24.2畝林地生態環境受損,經濟損失達450餘萬元。為獲取非法采礦利益,周某某等人還與其他盜采人員聚眾鬥毆,並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當地行政機關執法和國有林場護林工作開展。

  為督促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大足區檢察院於2017年11月29日分別向原大足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原區國土房管局)、大足區林業局(以下簡稱區林業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上述單位加強聯合執法,嚴肅查處非法采礦作業和毀林行為。原大足區國土房管局、林業局收到檢察建議後,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採取嚴懲私挖亂采行為、增設警示警告標識、阻斷重型機械上山通道、開展群眾宣傳教育等措施,在有效遏制了巴岳山非法采礦現象。在大足區檢察院督促下,原大足區國土房管局於2018年1月4日將涉嫌非法采礦犯罪的周某某等人移送公安機關作為涉惡線索偵辦。2019年4月23日,大足區檢察院依法對周某某等人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周某某等人一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大足區檢察院於2018年5月17日啟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同年6月27日,大足區人民政府出台工作方案,明確由區國土部門委托專業機構實施生態修復和環境治理,並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大足區檢察院遂將該案轉為支持起訴程序,支持區國土部門起訴並派員出庭。2020年9月23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支持行政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和檢察機關出庭意見,判令周某某等被告按照各自參與非法采礦的情況對140.52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及評估費用、訴訟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聚焦人大代表、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以行政公益訴訟為主,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手段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同時追究違法行為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在辦案中,注重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制度與刑事檢察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機銜接,從檢察公益訴訟案件中深挖“涉惡”案件線索,通過依法嚴格追贓挽損,實現對惡勢力團夥“打財斷血”,實現良好的辦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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