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礦產資源保護 非法采礦 第三方鑒定 專家意見
【要旨】
對破壞礦產資源犯罪行為造成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檢察機關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違法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加大了違法犯罪成本,維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擅自在耕地上挖砂,破壞種植條件的行為是土地管理法明確禁止的行為之一。2019年7月至9月,吳某坤、吳某存、吳某勝共謀以吳某勝的名義承包了河南省濮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習鎮西別寨村14畝集體農用地。三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相關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從該土地挖砂售賣。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馬某某支付吳某坤等人相關費用後,繼續在該土地內挖砂售賣。吳某坤等四人違法行為造成農用地地表耕植層明顯受損,土地原有功能被破壞,原始地形地貌改變嚴重。
【調查和訴訟】
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履行審查批准逮捕職責時,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並移送該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南樂縣檢察院於2021年2月2日立案並發出訴前公告。
南樂縣檢察院隨即開展調查核實,會同縣公安局、省煤炭地質勘察研究總院、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工作人員多次到案涉地塊實地勘察,測量受損土地面積,查看受損狀態,走訪周邊群眾。由於非法采砂破壞面積較大,部分區域回填有建築垃圾,為得出更加嚴謹的測量數據,辦案人員與河南省煤炭地質勘察研究院溝通後決定在回填建築垃圾區域採用鑽探方案測量數據,並邀請自然資源、農業、水利、土壤方面專家進行現場指導。經河南省國土資源科學研究院鑒定,吳某坤等人非法采砂2.2萬立方米,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人民幣60.6萬元。綜合測量數據、走訪調查情況,南樂縣檢察院與相關行政機關研究制定了土地復墾方案,並經省煤炭地質勘察研究總院組織專家評估,確定案涉地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為344.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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