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後,定西市檢察院分別向定西市自然資源局、漳縣政府,漳縣檢察院向漳縣自然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規範履行各自礦山監管職責。被建議單位均認真進行整改,開展了系列專項整治活動,深入推進了礦山治理。
此外,甘肅省檢察院對漳縣A公司破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後據定西市政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申請,甘肅省檢察院要求定西市檢察院對行政機關依法監督、提供法律咨詢與協助。通過開展生態損害賠償磋商,定西市生態環境局與漳縣A公司達成賠償協議並由法院作出司法確認,漳縣A公司承擔了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及其5倍的懲罰性賠償共計3651.64萬元,礦山生態恢復治理工程也通過了驗收。
在辦案過程中,甘肅省檢察院與省生態環境廳會簽了《關於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工作協作機制的實施意見》;定西市檢察院與定西市財政局等8部門制定了《定西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將辦案成果制度化。
【典型意義】
對於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交辦的“硬骨頭”案件,在最高檢統一指揮下,四級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充分利用檢察一體化辦案機制,形成推動重大案件辦理的強大動能。通過“行政+民事”公益訴訟並行的方式,在督促行政機關作出補充處罰、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同時,追究企業民事侵權責任,督促對受損的環境進行治理,進一步提升辦案質效。探索檢察公益訴訟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效銜接,形成糾錯共治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