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一體化推進辦案,通過司法鑒定,合理確定違法行為所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在此基礎上準確認定共同侵權的被告在各自侵權損害範圍內按比例應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二審開庭前與法院協商一致,推動二審庭審實質化,對提起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及其上一級檢察機關在二審中的訴訟地位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甘肅省檢察機關督促整治
非法開採石灰岩礦公益訴訟系列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礦產資源保護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生態損害賠償銜接 懲罰性賠償
【要旨】
充分發揮檢察機關一體化辦案機制優勢,通過“行政+民事”公益訴訟,靈活運用磋商、聽證、圓桌會議等多種監督手段,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效銜接,有效保護國家礦產資源和礦山生態環境。
【基本案情】
甘肅省漳縣A公司系某央企所屬企業的全資子公司,主要從事水泥生產。2011年3月至2020年5月,該公司持續對漳縣苟家寨石灰岩礦越界開採,面積為36.19公頃,開採量為2014.5萬噸,國家礦產資源受損嚴重,礦山生態環境也遭到破壞。因越界開採,該公司曾被原漳縣國土資源局處罰三次,累計罰款25.308萬元。但相關罰款非嚴格依法作出,處罰數額明顯偏低,處罰力度明顯偏弱,導致該公司連續近十年違法開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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