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訴
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破壞
洞庭湖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非法采砂 共同侵權 二審共同出庭
【要旨】
對於多人參與的非法采礦破壞生態行為,檢察機關通過司法鑒定量化公益損害程度,以共同侵權人各自參與範圍認定連帶責任數額,同時探索上下兩級檢察機關在檢察民事公益訴訟二審程序中的訴訟地位和出庭職責。
【基本案情】
下塞湖地處洞庭湖腹地,是洞庭湖濕地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部分區域位於南洞庭湖省級自然保護區試驗區及橫嶺湖省級自然保護區試驗區。2016年6月至11月,夏某某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分別駕駛九江采158號、湘沅江采1168號、江蘇籍999號等采砂船至下塞湖區域未經許可非法采砂,獲利2243.333萬元,其非法采砂行為還對洞庭湖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夏某某等人因非法采礦罪,被刑事生效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並追繳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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