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吳淑珍(無期徒刑)
1、“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吳淑珍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台幣叁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共同所得財
物新台幣柒仟貳佰零陸萬叁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台幣伍仟
伍佰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
永成,另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應
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2、“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
吳淑珍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
貳年,褫奪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肆
佰叁拾伍元,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
“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3、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
吳淑珍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
物,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肆佰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陸
年;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
得財物新台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元,應與陳水扁、陳鎮慧、
馬永成連帶追繳新台幣陸佰陸拾叁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4、以(他人消費之)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
吳淑珍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
物,處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仟叁佰萬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
公權柒年。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貳仟陸佰拾肆萬陸仟玖佰肆
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應
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另新台幣玖佰拾肆萬肆仟貳佰
玖拾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
“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5、龍潭購地案
吳淑珍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
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
年;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美
金貳佰參拾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其中新台
幣壹億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陳水扁、蔡銘哲
、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其
財產抵償之。
6、陳敏薰行賄案
吳淑珍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
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肆年;共同所
得財物新台幣壹仟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應與吳淑珍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7、南港案
吳淑珍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處有期徒刑拾捌年,併科罰金新台幣玖仟伍佰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
權玖年;共同所得財物美金貳佰柒拾參萬伍仟伍佰元,應予
追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余政憲連帶以其
財產抵償之。
8、定應執行刑
應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參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如
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得財
物新台幣柒仟貳佰零陸萬叁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台幣伍仟
伍佰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
永成,另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應
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
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肆佰叁拾伍元,應與陳水扁、陳鎮慧、
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捌佰捌拾柒萬肆
仟元,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連帶追繳新台幣陸佰陸
拾叁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
以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貳仟陸佰拾肆萬陸仟
玖佰肆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
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另新台幣玖佰拾肆萬肆
仟貳佰玖拾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
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
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
美金貳佰參拾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其中新
台幣壹億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陳水扁、蔡銘
哲、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
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仟萬元應予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陳水扁連帶以其財產抵償
之。共同所得財物美金貳佰柒拾參萬伍仟伍佰元,應予追徵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余政憲連帶以其財產
抵償之。
9、吳淑珍被訴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
無罪。
10、吳淑珍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公訴不受理(追
加之陳敏薰交付賄賂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