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 
林鄭月娥有關完善選舉制度記者會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21-04-14 00:16:36


 
  沒錯,任何資審會的成員是有機會接觸國安的資料,這亦是我最初建議應該由主要官員擔任的原因。事實上,現時國安委也有很多位是主要官員。你可以說是聽到社會意見,認為如果可以提升其公信力,讓若干名有社會地位、認受性高的人士加入資審會,可以令這工作做得更順暢,我亦接受這意見。雖然現時草案沒有此條文,不過日後如果在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的支持下,我們很願意由政府提出一項委員會階段的修訂去做。物色這幾位社會人士時,當然正正是由於剛才考慮到他們可能有機會接觸到國安的資料,選人要選得很小心,而選人之前,這些人先要進行國安審查,即要先審查這些人,我們要全面信任他們能符合愛國者的要求。由於其他屬於主要官員的資審會成員是由中央任命,所以我現時都不排除所選的幾位社會人士,可能都要交由中央,就算不是任命,也是作備案。這備案的要求,大家都知道是很普遍的;在《基本法》中有幾個地方也是須要備案的,以彰顯其重要性。當然你說在國安委作了一個判斷,出具意見時,是否不需要在意見書內將所有事情都說得那麼多,從而讓資審會不會掌握得過多有關警務處在調查工作中的國安資料,這方面屆時可以考慮。我覺得在香港要找到若干名很有公信力、獲中央信任、亦願意為特區擔此重任的人士,應該沒有問題,是可以找到的,這不是有很明顯的衝突,不過在運作時要更小心處理。
 
  曾國衛:多謝行政長官。關於這次修訂本地法例,我們打算修改法例,禁止任何人組織、或在公開活動中嘗試煽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有關這個安排,我們在立法會的小組委員會上和向公眾已提及,我們留意到社會上有些人企圖作出這些行為,試圖破壞選舉,或者令選舉公信力下降。針對這種行為,我們根據人大常委會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我們要採取措施,依法規管這些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所以我們有這樣的安排。這並不是我們對選舉或者投票情況沒有信心。因應社會上出現這樣(嘗試破壞選舉)的情況,有人嘗試作出煽惑行為,所以我們針對性作出法例修訂,確保選舉不會被操縱或破壞。
 
  鄭若驊:我補充一句,剛才問到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的票或廢票,刑罰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三年。我也想再補充一點,我們作為一個公民,有責任及權利投票,這是第一點,所以我必須呼籲大家要參與選舉和投票。第二點,在考慮這次工作時,剛才提到的附件一、附件二,需要香港特區去做一些措施,依法規管那些操縱及破壞選舉的行為,在《311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及人大常委修訂的附件一、附件二也交付我們這個很重要的責任,整體而言,我們要知道《311決定》的整個目的,是希望我們完善選舉制度,在憲制層面要這樣去看。第三點,香港一向以來在法律原則上,都要確保選舉公平、公開、誠實地進行,以及選舉沒有舞弊或非法的行為,現時我們有一定的法律處理相關的事情。但正如剛才局長所說,每當見到有一些會破壞選舉的特別情況,不僅人大常委修訂的附件一、附件二明確給予我們責任要處理,即使作為特區政府見到這些情況,也需要採取立法工作,確保選舉可以公平、公開、誠實進行,令所有人都可以行使其公民權利。我希望大家關注這幾點。謝謝。
 
  記者:林太,你好。首先想問有關投白票的犯法行為,可否解釋何謂公開活動?如果有一個網民或市民在社交網站呼籲朋友或家人在選舉時不要投票,會否構成犯法行為?第二個問題,剛才你提到特首在競逐連任時應避席資審會的會議,為何此安排是以口述形式而不是寫入條例當中?你會否認為特首在競逐連任時應要辭任國安委和資審會這兩個可能潛在利益衝突的崗位?

  林鄭月娥:我回答第二條題目,律政司司長稍後可以說說——其實剛剛已說過何謂公開活動,在法律上已寫得清楚。我剛才已解釋,其實這是多走一步去消除可能會有的觀感,特別是涉及行政長官在一場行政長官的選舉。我們對於申報利益的制度有充分的信任;事實上,正如我所說,作為行政長官,我每日都會看看桌上需要處理的事情有沒有利益衝突,我在行政會議如是、每年作授勛的決定亦如是。如果說要抹去行政長官的憲制職能,純粹因為擔心有人說存在利益衝突或觀感不好,我認為這不符合對行政長官問責的要求。行政長官每日需要做很多重要的決定,我們要相信制度——第一,有利益申報制度;行政長官並不是獨斷獨行、一人做事,國安委有很多成員,還有國安顧問在其中;資審委亦沒有行政長官作為主席或成員。我在此刻擔任行政長官處理這條條例,我立此存照,說清楚我認為在利益申報上,為了讓這條條例可以得到社會上更大的認同,我是提出了這件事。這亦不是在以往沒有做過的,有時候立法會要我們作一些承諾和表態,但不至於要寫在法律中,因為很多事寫在法律後可能會帶來一些現時看不到的問題,所以選擇了用這個方法去處理。我不認為若現任行政長官要參選——以往亦曾有兩位在任行政長官參選——要完全解除他們的職務,不能做這些、不能做那些,對香港未必是好的安排。這亦都是法律容許的,其他主要官員參選行政長官時要辭職——我亦曾經辭任政務司司長參選——但如果現任行政長官按《基本法》爭取參選下一屆行政長官,他可以繼續擔任行政長官的職務,但當然要公私分明,不可以利用公職、時間和資源做選舉工程。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