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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有關完善選舉制度記者會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21-04-14 00:16:36


 
 
  在界定團體方面,我相信你們讀完條例草案後可能會有更多問題,所以日後我們在其他場合會很樂意去解答。今次在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方面,為達致更具廣泛代表性、均衡參與,並希望有更多人代表整體的社會利益,加了七個界別分組,其中一個是你剛才說的基層。這個做法在我們的座談會上得到不少人士的認同,因為普通一個基層人士,很難成為政治體制裡的成員。怎樣去找這些基層團體或其他界定團體呢?我們有幾個原則。這些原則即使沒有寫在附件一、附件二裡,中央早前已公開說明,今次完善選舉制度是希望為香港建立一個符合香港實際情況,亦符合“一國兩制”,可以令香港更平穩地發展的制度。這幾個原則,簡單來說有以下三項:密切聯繫,界定的團體要與該界別分組有密切聯繫,所以要成為基層社團的團體,一定要與基層工作有密切聯繫;第二是要有代表性,代表性決定於有多少會員,聯會下有多少個組成的團體;第三是有否體現“愛國者治港”的原則。現時界定的三個團體都符合要求。在密切聯繫方面,我們是說三個地域——港島各界、整個九龍的社團聯會和整個新界的社團聯會,它們本身是一個聯會,下面有很多散布在不同區的工商青年各方面組織,所以肯定與基層有一定聯繫。第二,代表性是看會員人數、它們平常舉辦的活動、它們關心地區事務,這方面它們有充分的代表性。還有一點,就是要持續運作一段時間,才可以說有密切聯繫,這幾個團體都是已持續運作一段相當長的時間。第三是體現“愛國者治港”,當然在界定的時候,我們都是要遵從體現“愛國者治港”的原則,所以這些機構應該是一些沒有做過“不擁護”、“不效忠”,或者是公開勾結外國勢力、破壞立法會秩序之類的事情,應該有資格獲界定成為屬於這些新的界別分組的合資格團體。這些考慮是共通的,不止在這個界別分組,在其他界別分組都是共通的。
 
  記者:首先關於選委會功能界別方面,剛才你提到主要有三項考慮,以及提到了持續運作三年以上的團體才可以成為選民。看到條文提到此做法是為了防止“種票”,客觀上來說,是否二○一九年反修例事件後成立的工會,它們都不會是選民?是否認為這些工會都有“種票”情況?剛才你提到“愛國者治港”方面,有些團體如社總,以往其會員很多都會成為選委會委員,它們亦運作了一段很長時間,它們是否不符合“愛國者治港”的要求?另外關於白票方面,再跟進今早的問題,剛才聽你說,選舉期間作出呼籲投白票的行為有機會犯法,那如果現在有人呼籲投白票是否就沒有問題?還是他們有機會被視為破壞選舉、違反國安法?謝謝。
 
  林鄭月娥:第一條問題,持續運作三年這要求是適用於那些非表列團體,如果要登記成為該界別內一個合資格團體選民,該團體須要在取得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當法例通過後,這是一項客觀條件,不是我認為或曾局長認為它是什麼組織,這是很客觀的——你有沒有持續運作三年。你三年前登記了——當然有日期界定——當法例通過時,三年前已登記了,一直有持續運作,這樣你便符合資格,這不存在又要看其他因素——直至有參選人,那就要審查參選人的資格——所以是一項客觀條件,持續運作三年的要求亦不是很過分的要求,情況就是這樣。
 
  我已解釋那些共通因素,界定什麼團體或組織可以成為在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三個產生方法中的合資格團體,都是考慮那些因素。你看到在社福界已有一些很具代表性的社福團體,有社會服務聯會,亦有社會工作者註冊局,你應該知道這些團體一向的立場和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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