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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有關完善選舉制度記者會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21-04-14 00:16:36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13日下午就《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舉行記者會(中評社 沈而忱攝)
 
 
  第四項我們要做的工作是投票辦法。這次的投票辦法可以說是有不同形式,由選舉委員會產生的40個立法會議席是以全票制為投票辦法,換句話說,每一位屬於1 500人的選舉委員會的選民都可以選40位人士。他們的選票是全票制,他們必須從候選人名單選出心儀、支持的40位人士,不可以填多或填少,一定要選40位;填選了40個選擇就是有效的選票,最終以得票最多的40位候選人成為立法會議員。
 
  第二種投票辦法比較傳統,大家都很熟悉的,就是“得票最多勝出”(First-past-the-post),在功能組別會沿用“得票最多勝出”的投票方法。分區直選方面亦有改動,投票方法會是“雙議席單票制”,即我剛才跟大家說,將港九新界分為10個分區,每個區選出兩位立法會議員,每名選民投一票,票數最多的兩位成為在該分區獲選的兩位立法會議員。
 
  第五項交由本地法律處理的工作就是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附件一和附件二都清楚交代了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就是審查每一位——無論是參選選舉委員會、行政長官或立法會的候選人——包括會涉及國家安全的審查,但沒有說明其組成,其組成是交由本地法律處理。這次在條例草案內,就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其成員是一位主席和二至四名其他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上述人員——無論是主席或成員——都需要屬於在《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的主要官員,換句話說,是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任命的主要官員擔任。稍後我會就資格審查委員會再跟大家交代一些發展。
 
  最後一項,《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均要求特區依法規管操縱選舉、破壞選舉這些行為,所以在《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當中,我們將會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加入兩項新罪行。第一項罪行是禁止任何人於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投廢票;第二項罪行是訂明任何人如果故意妨礙或阻止另一人投票,都屬於犯罪行為。如果大家有興趣了解這兩項罪行是如何應用,稍後我們亦可以告訴大家在哪裡可以找到實際內容和作解說。
 
  大致上,我剛才所說的是附件一和附件二要求我們透過本地選舉法律處理的議題。第二部分就如我剛才所說,是屬於特區政府提出的,與今次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訂沒有直接關係,但當然亦是有利於我們日後的公共選舉更公平、有效,包括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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