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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論壇:香港政治主要問題與對策
http://www.CRNTT.com   2015-06-11 00:12:14


 
  所以,香港人在順境時則懷抱“民主中國”理想而自詡為中國民主化的根據地,在逆境時則采守勢而訴諸光榮孤立式的香港城邦論甚至香港民族論。根結點只有一個,就是無法超越1989情結和冷戰史觀,無法對1989年以來內地政治體制的演化發展做出正確的評估與定位,因而無法更新對國家的認識並反思回應自身與國家的新型關係建構需求。“佔中”與反“佔中”的拉鋸,實在是央港雙方政治互不信任直至彼此絕望的一次剛性政治衝突,雙方各以其無法放棄和消解的規範性原則、理念及其全部動員能力訴諸擁擠局促的香港街頭,來展現香港人政治認同與心理回歸的赫然鴻溝。這是香港政治心理與國民意識的現實,是“佔中”的深層精神動因,也是後“佔中”重建的真正焦點和最嚴峻課題。

  所以真正困難的是憲法認同的層面,是一種高級建構層次的心理與精神認同問題。因此,在後“佔中”的重建當中,有一個核心議題就是“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再教育,它的核心並非解決香港人的民族身份問題——香港民族論只是極端而少數的激進訴求,絕非主流——解決的是香港人的政治身份問題,或者叫公民身份問題。公民面對的是具體的國家,只有具體國家的憲法體制才能夠界定出一個屬於現代性概念的公民。香港人作為中國公民應當以及如何從屬於一個什麼樣的憲法體制,是《基本法》再教育的真正目標。

  兩種《基本法》法理學的衝突

  在這方面可以發現,塑造香港人高級建構層次的政治身份的《基本法》,有兩種理解的路線。一種我以白皮書為代表,是一種側重“一國”內涵與主導性的國家實證主義,是國家主義與法律實證主義的規範性整合。白皮書提出共同基礎論,對如何理解《基本法》所建構的香港整體政治身份給出權威性的官方法理學詮釋。它嚴格按照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的路線,在規範性依據上嚴格排斥《中英聯合聲明》及ICCPR的國內憲制性意義,將香港的高度自治嚴格解釋限定在中國的國內法範疇。這在基本的憲法學理上是可以成立的。這種路線的闡釋裡面不是偏重於自治權,因為自治權只能建構一個地方性的身份,或者從屬性的身份,而不是一個憲法意義上終極性的政治身份。所以白皮書側重闡述了全面管治權的具體法律內涵以及中央關切的灌注於《基本法》之中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闡述了17年以來的中央對香港繁榮穩定、對香港政治發展方面的支持以及取得的成果,並且第一次較為系統集中地解釋了在憲法與《基本法》共同建構的香港憲制秩序之下,香港人應該具有的愛國愛港這種政治與法律義務,以及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監督權。全面性是主權的內在理論屬性,未必意味著具體的貫徹執行,但國家保留貫徹執行的合法權威與威懾性力量。

  我把這一學術路線理解為國家主義加實證主義的《基本法》法理學。所謂國家主義,這裡面主要強調了國家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這些不可以化約到個體或不可以被簡單的權利哲學所遮蔽的範疇。所謂實證主義指的是,以白皮書為分水嶺,中央治港從之前依賴行政控制的協商政治傳統逐步轉變成依賴《基本法》控制的法治說理的傳統,以及在這一過程當中,把國家整體的法治轉型——以四中全會為中心——和香港固有的普通法基礎上的法治核心價值開始進行並軌論述和再造的意圖非常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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