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堅持以“導”的態度對待宗教,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係。
第二十四條 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尊重和保護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堅持政教分離。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於用法律法規規範宗教事務管理、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關係,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妥善處理宗教領域的矛盾和問題,教育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自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開展活動。
防範外國勢力干預和支配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防範和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支持和鼓勵宗教界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
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支持和引導宗教界人士對宗教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文化的闡釋,促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發揮宗教的積極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極作用。
第二十五條 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和人才培養,鞏固和發展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共產黨員應當團結信教群眾,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條 加強基層宗教工作,建立健全縣(市、區、旗)、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宗教工作網絡和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責任制,建立健全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務重的鄉(鎮、街道),黨委應當有領導幹部分管宗教工作,並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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