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
第三十九條 黨外代表人士是指與中國共產黨團結合作、作出較大貢獻、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士,其標準是政治堅定、業績突出、群眾認同。
第四十條 加強黨外代表人士的發現儲備。發揮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培養和選拔黨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從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民營企業以及新的社會階層人士、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中發現黨外代表人士。
第四十一條 堅持政治培訓為主,開展對黨外代表人士的理論培訓。發揮社會主義學院作為統一戰線人才教育培養主陣地作用,重視發揮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學校等培訓資源。
加強黨外代表人士的實踐鍛煉,將黨外幹部納入黨政領導幹部交流總體安排。
第四十二條 黨外代表人士在各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委員中應當保持適當比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黨外代表人士。
全國和省級人大常委會中應當有民主黨派成員或者無黨派人士擔任專職副秘書長。
統戰部門會商有關部門,負責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外候選人的推薦提名工作。
第四十三條 省、市兩級政府領導班子應當配備黨外幹部。縣級政府領導班子從實際出發積極配備黨外幹部。
各級政府部門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積極配備黨外幹部擔任領導職務,重點在行政執法監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緊密聯繫知識分子和專業技術性強的部門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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