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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
http://www.CRNTT.com   2021-01-06 10:18:35


 
  符合條件的黨外幹部可以擔任政府部門(單位)行政正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政府組成部門中應當配備2名左右黨外正職。

  第四十四條  黨外代表人士在各級政協中應當占有較大比例,換屆時委員不少於60%,常委不少於65%;在各級政協領導班子中副主席不少於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國政協和省級政協應當有民主黨派成員或者無黨派人士擔任專職副秘書長。

  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員中的黨外代表人士應當占有適當比例。

  各級政協委員人選推薦工作應當堅持廣泛協商,黨內的由組織部門提名,黨外的由統戰部門提名,其中的民主黨派成員、民營經濟人士應當在提名前與民主黨派、工商聯協商,繼續提名的各界別政協委員應當聽取政協黨組意見。建議名單由統戰部門匯總並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由組織部門報同級黨委審定,之後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五條  各級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應當配備黨外幹部。

  高等學校領導班子中一般應當配備黨外幹部,符合條件的黨外幹部可以擔任行政正職。加大在群團組織、科研院所、國有企業領導班子中選配黨外幹部的力度。

  堅持參事室統戰性、咨詢性和文史研究館統戰性、榮譽性的性質,黨外參事、黨外館員不少於70%。參事室、文史研究館領導班子中應當配備黨外代表人士。

  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聘請黨外代表人士擔任特約人員。

  舉薦黨外代表人士在有關社會團體任職。

  第四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省級民主黨派主委、工商聯主席、無黨派代表人士一般應當進入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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