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特殊情況外,人大常委會、政協領導班子中的黨外代表人士應當與擔任同級職務的黨內幹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和各級政協委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民營經濟人士、新的社會階層人士。
民營企業主要出資人並以經營管理為主要職業的,在推薦安排中應當界定為民營經濟人士。推薦為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以及在工商聯等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中任職的民營經濟人士,應當經綜合評價,並徵求企業黨組織、民營企業黨建工作機構和地方工會組織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 加強對黨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點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現、思想狀況、履行職責、廉潔自律和個人重要事項變化情況,特別是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政治立場和態度。
統戰部門負責牽頭協調黨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黨委有關部門、人大常委會和政協黨組、黨外代表人士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各負其責,加強日常管理考核。發揮黨外代表人士所在黨派和團體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 搞好黨同黨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保證黨外幹部對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揮權、處理問題的決定權、人事任免的建議權。
第五十條 各級黨委應當把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納入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在優秀年輕幹部隊伍中統籌考慮黨外幹部。
建立健全組織部門、統戰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在動議和討論決定黨外幹部的任免、調動、交流前,應當徵求統戰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章 統戰部門自身建設
第五十一條 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教育引導統戰幹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確保黨的意志和主張貫徹到統一戰線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
第五十二條 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
第五十三條 加強黨的組織建設,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民主集中制,樹立和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加強幹部培養、交流和鍛煉,打造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統戰幹部隊伍。
第五十四條 加強黨的作風建設,堅決糾正“四風”,踐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引導統戰幹部擔當作為,加強同黨外人士的團結聯繫,對黨外人士待之以誠、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助之以實,做到誠懇謙和、平等待人、廉潔奉公。
第五十五條 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做好紀檢監察工作,監督約束統戰幹部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始終做到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第十三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十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制定完善支持統一戰線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