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黨中央以及省、市兩級黨委派出機關設置統一戰線工作機構。鄉(鎮、街道)黨組織應當有人員負責統一戰線工作,其中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明確專人負責。有關人民團體明確相關機構負責統一戰線工作。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黨委設置統一戰線工作機構,其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黨委應當明確相應機構負責統一戰線工作。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大型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統一戰線工作。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其他單位黨組(黨委)明確相關機構負責統一戰線工作。
第十一條 省、市兩級黨委統戰部部長一般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縣級黨委統戰部部長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長按照同級黨委部門正職領導幹部配備。民族、宗教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具備條件的,可以擔任同級黨委統戰部副部長。工商聯黨組書記由同級黨委統戰部副部長擔任。高等學校黨委統戰部部長擔任黨委常委或者不設常委會的黨委委員。
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
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型政黨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基本方針。
民主黨派是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親密友黨,是中國共產黨的好參謀、好幫手、好同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
無黨派人士是指沒有參加任何政黨、有參政議政願望和能力、對社會有積極貢獻和一定影響的人士,其主體是知識分子。
民主黨派的基本職能是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無黨派人士參照民主黨派履行職能。
第十三條 政黨協商是中國共產黨同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無黨派人士是政治協商的重要組成部分,參加政黨協商。政黨協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中國共產黨全國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有關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憲法的修改建議,有關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議,有關重要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建議;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建議人選;關係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的重大問題。
黨中央以及地方黨委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開展政黨協商。
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與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協商。
第十四條 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政的主要內容是:參加國家政權,參與重要方針政策、重要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
中共中央領導同志的國內考察調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動,根據統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民主黨派中央負責人、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實行互相監督。中國共產黨處於領導和執政地位,自覺接受民主黨派的監督。
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基礎上,在政治協商、調研考察,參與黨和國家有關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執行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受黨委委托就有關重大問題進行專項監督等工作中,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等方式,對中國共產黨進行民主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應當支持民主黨派加強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建設、履職能力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支持無黨派人士加強自身建設。
幫助民主黨派解決機構、編制、經費、辦公場所、幹部交流和掛職鍛煉等方面的問題。為無黨派人士履行職責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 黨外知識分子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外知識分子工作的重點對象是:具有高級職稱的黨外知識分子,學術帶頭人或者重要業務骨幹中的黨外知識分子,擔任國家機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國有企業中層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外知識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響的黨外知識分子。
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黨組(黨委)負責本領域本單位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加強思想引導,支持發揮作用,組織黨外知識分子參加統一戰線工作和活動。
第十八條 堅持廣泛團結、熱情服務、積極引導、發揮作用的方針,做好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統一戰線工作。
歐美同學會(中國留學人員聯誼會)是黨聯繫留學人員的橋梁紐帶、做好留學人員工作的助手和留學人員之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應當建立留學人員組織。留學人員比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可以成立留學人員組織。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可以成立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做好黨外知識分子思想政治引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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