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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等高官被查 牽出裸官秘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16 09:06:00  


 
  報告四:監管趨嚴,需法律規範 

  防治“裸官”的規定陸續出台,但仍然存在操作層面上的漏洞。在這樣的背景下,繼續強化對“裸官”的治理和制度設計,成為一種必然選擇 

  雖然“裸官”概念出現不過五年,但中國對“裸官”的治理要早得多。 

  在2008年之前,中國對“裸官”的研究早已開展,不同層面的統計也在持續,對其的防治甚至帶有懲罰性的政策和規定也出台數部。與此同時,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在反腐和司法協助上的進一步加強,也讓“裸官”外逃空間逐漸壓縮。 

  以政策規範為主 

  有據可查的是,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下稱《1995規定》)。雖然當時並未直接突出規定“裸官”,但這為下一步明確“裸官”現象做了一個基礎性鋪墊。 

  兩年之後,1997年1月31日,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下稱《1997規定》)。 

  這兩部規定,構成了中國“裸官”治理規範的基石。 

  兩者中,僅以標題內容而言,從“收入申報”延伸至“重大事項報告”,官員所需報告內容有所擴展。《1995規定》申報的範圍是:工資;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等;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企業單位的負責人承包經營所得、承租經營所得。《1997規定》報告的範圍擴展至六項,其中突出規定了“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和“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此外,《1995規定》申報官員的級別為縣處級,企事業單位也限定在一把手。《1997規定》將“領導幹部”外延也進行了擴大,包含“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下同)幹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副縣(處)級以上幹部,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幹部,國有中型企業領導幹部,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或由國有投資主體委派(包括招聘)的領導幹部、選舉產生並經主管部門批准的領導幹部、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幹部”。此外,解釋上述規定的部門,也由中央紀委和監察部擴展至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 

  《1997規定》被普遍視為中央關注和規範“裸官”問題的第一份明確性文件。但查閱各地在執行方面的文件可見,該規定執行情況並不理想,很多地方甚至到2005年仍在下發《重申認真執行<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通知》。上述通知忽略《1997規定》在當時已被廢止的背景,同時強調對尚未申報的一併進行補報。 

  在《1997規定》廢止後,2006年版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下稱《2006規定》)於當年9月24日下發。新規定在官員報告範圍上,繼續進行細化,總數達到九項。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涉及“裸官”問題的就有六項。所涉條款包括:(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四)子女與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況;(五)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財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的情況;(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台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 

  與《1997規定》相比,《2006規定》在文件名稱上特別強調了“黨員領導幹部”這一說法。此外需要報告的官員範圍增加了“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如此變化的原因是,以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名義聯合下發的文件只能適用於中國共產黨黨員,而不能適用於其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 

  追溯《2006規定》出台背景,其中時機值得玩味。自當年4月開始,一批高級官員相繼落馬或受審:四川省原副省長李達昌、山西省委原副書記侯伍傑、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有傑、山東省委原副書記杜世成等一批省部級幹部被雙規調查,安徽省委原副書記、政協原副主席王昭耀也在此間接受審判。 

  在這樣的背景下,2006年8月29日,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研究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等問題。中央政治局會議指出,《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將強調黨員領導幹部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職責,明確需要報告的事項,確定受理報告的機關,完善報告程序,強化監督檢查,使這項制度更加切合實際,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治理日趨嚴格 

  2010年是中國反腐的又一高潮期。當年2月,國家預防腐敗局發佈《2010年工作要點》——這是在該局成立三年後,監管“裸官”首次作為工作重點被提出。 

  在這種背景下,中央推出了一系列辦法加強“裸官”管理。2010年初,《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由中共中央頒佈施行;1月11日至13日,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通過的全體會議公報,提出了關於領導幹部行為的五個“嚴禁”;3月底,中共中央制度反腐“再出重拳”,連續發佈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2010年5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實施《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 

  新華社在當時的報道中,將出台背景描述為:有的人“身在國內心在外”,通過為配偶子女移居的國家謀取利益而獲得私利;有的人由於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非法斂財時更加肆無忌憚;有的人將大量非法財產逐步轉移出境,一遇合適機會便抽身外逃。這些雖然只是個別現象,但是給黨和國家利益帶來嚴重危害,廣大幹部群眾對此反映強烈。 

  這份《暫行規定》將適用對像劃為:所有國家工作人員,但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幹部為規範重點;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含國有金融企業)中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經組織批准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國家特需高級科技人才和通過其他途徑回國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不適用本規定。 

  隨後,2010年7月,新版《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下稱《2010規定》)頒發。 

  對比《1997規定》、《2006規定》和《2010規定》的申報內容,呈現出內容不斷增加和適用範圍不斷擴大的趨勢;在處罰措施上,相關文件都規定了不實申報的處罰措施,且逐次嚴厲。 

  例如,《1997規定》明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2006規定》明確,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暫行規定》明確,視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組織處理、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等方式予以處理;《2010規定》則明確,可以視情節輕重,對違反規定的公職人員最高處罰可以至調整工作崗位、甚至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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