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一:“裸官”的概念
“裸官”一詞“發明”自民間,初為中性,漸次變為貶義詞。在目前的輿論爭議下,亟須官方通過制度設計釐清“裸官”概念
概念誕生
“裸官”一詞誕生於2008年。它的提出和流行,以及對於這種現象自民間到各級政府再到中央高層的漸次重視,實則正與中國反腐規劃的進程互相映照、息息相關。
2008年6月22日,新華社經授權發佈《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即中國第一個“五年反腐規劃”。時隔十日後,2008年7月3日,一篇《還有多少貪官在“裸體做官”》的文章開始在網上廣泛傳播。
這篇文章的作者是中國民主同盟盟員、安徽省蕪湖市政協常委周蓬安。時逢陝西省政協原副主席龐家鈺案發,文章評論道:“由龐家鈺案,我們又很容易聯想到諸多先安排好妻兒乃至情婦出國,自己在國內‘裸體’當官,並使用手中權力將國家大批財產轉移至境外私人賬戶的貪官。”
在接受《財經》記者採訪時,周蓬安如是道出初衷:為形容龐家鈺案等類似現象,他一直想尋找一個抓人眼球的詞彙,以期引起社會公眾和政府的關注。在這種情況下,周將“裸體”與“做官”兩詞結合,製造出“裸體做官”的概念。此後經過網絡發酵,這種說法被簡稱為“裸官”,並流行開來。
自此,“裸官”一詞誕生。
在公眾的語境中,“裸官”一詞得到普遍認可的定義是: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國(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國國籍,或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公職人員。周蓬安表示,創造“裸官”一詞時,他的定位是中性詞,隨著“裸官”外逃案件增多,輿論和公眾對“裸官”一詞已更多地表達出貶義意味。
周蓬安認為,實際上,“裸官”不等於是貪官。只要清正廉潔,做“裸官”也並不可怕,可怕的地方就在於做“裸官”的動機不純,並且不夠透明。
“這幾年,貪官外逃的案件越來越多,帶走的資金也越來越多,大眾對此議論頗多。尤其是涉案金額高達億元的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長周金伙,妻兒早已移居美國,為其生育一子的情婦也早已移居香港,在被中央紀委‘雙規’前夕逃往境外。周金伙出逃前,還在自己辦公桌上放了一封信,告訴紀檢部門自己遠走高飛了,不要再費勁找他。如此公然戲弄反腐機構,更刺激社會對妻兒都在國外、單身在國內做官者的不滿。”周蓬安說。
官方語境
伴隨“裸官”這個概念在民間的傳播,該詞隨後也出現在了中央幹部的表態裡。這體現了雖然對於“裸官”尚無明確的官方口徑,但中央已經關注到這一群體,這種民間說法也逐漸被官方默認與接受。
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時任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馬馼被記者問及“裸官”問題時表示,有關規定要求對配偶子女均移居國外的公務員進行登記管理,“但是由於改革開放的形勢下,各種各樣的原因造成‘裸官’的情況,就對這些同志高度不信任,恐怕也不行”。她說,“但是要加強管理,比如因私出國,比其他人要加強一點措施。”
2012年全國“兩會”期間,馬馼再次表態,對於高官把子女送出國的現象,她個人認為,這個事情並沒有統一的口徑,在改革開放的形勢下,官員和公民是一樣的,送子女出國並不是官員的特權。
在接受《財經》記者採訪時,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李永忠表示,無論是政策上還是法律上,中國官方均未對“裸官”一詞做出準確界定。目前,這只是一個約定俗成的說法,實踐中,情況也比較複雜。有的官員只將財產轉移到出境機構,有的官員配偶子女定居國外,或者同時出現上述情況的,也有的官員將財產轉移境外情婦名下,他們都可以被稱為“裸官”。當然,其中也不乏妻或子身在國外、官員自己在國內踏實做官的群體。
即便如此,不管“裸官”現象如何複雜、定義是否存在爭議,其在民間和官方文件綜合出來的特徵已經明確。
結合1995年《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1997年《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和2006年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可知“裸官”被賦予了下述四個特徵:
主體為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國有企業工作人員、金融行業工作人員、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包括人大工作人員和檢法的司法人員;這些公職人員向國外或者境外進行了資產轉移;他們的配偶和子女定居或加入外國國籍,或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當事人主體仍舊在國內工作。
從這四個特徵判斷,“裸官”概念如李永忠所言,實則並無褒貶之分。但“裸官”一旦違法,其最主要的表現即為“隱瞞不報或者低報境外財產”;如果再涉嫌受賄、貪污或挪用公款等貪腐犯罪,“裸官”危害便暴露無遺:這部分群體的身份為他們向國外和境外出逃提供了人身便利,這正是“裸官”的最大潛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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