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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婚姻法解釋的再思考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9-07 10:01:58  


 
  至於家務勞動,如果雙方都在上班,家務勞動就應該雙方負擔,這對於正常婚姻中的相互關愛的夫妻來說不成問題。即使負擔不均,正如前面所言,在婚姻存續期間,相互的付出既是義務,也履行了“我願意”的那句誓言。對於純家庭婦女,法律也有充分的照顧,如果雙方事先約定,收入各歸各,則法律會進行家務勞動價值的補償;如果沒有約定,則丈夫的收入就是家庭共同收入,丈夫用他婚姻存續期中的全部收入的一半來補償妻子的家務勞動。
 
  不可否認,婚前財產不轉化為共同財產會使男方離婚更加容易,但婚姻本該僅僅是人之間的關係,而不涉及金錢。更何況,男方出軌有錯,他自會用婚姻期間的全部收入為代價,但這不代表應該追溯他既往的收入,也不意味著他的父母也該付出幾十年的辛苦血汗。
 
  所以,不管是法律、道德、或者文藝青年歌頌的純真,還是從公正角度,以及女性解放的角度,剝離婚姻中的金錢,可以使愛情更加純美。有人說婚姻是現實的,但是,在婚姻法剝離了婚姻中的金錢因素後,才給婚姻留下了最強大的現實——感情。只有感情才能讓相愛的男女經歷風雨,“相互擁有、相互扶持,無論是好是壞、富裕或貧窮、疾病還是健康都彼此相愛、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將他們分開。”(來源:FT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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