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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糾結的“房產加名稅”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9-01 10:55:22  


  中評社北京9月1日電/當前,高漲的房價、快速的城市化與人口遷移、社會信任度的下降、性道德觀的變遷,都在沖擊著中國傳統的婚姻家庭關係。於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就對國人心理產生了與其本身能量不符的震撼。但好像是嫌還不夠亂,從稅務部門又傳出了“房產加名稅”的動議,更令人糾結。
 
  FT中文網今日刊登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公共政策編輯劉波的分析文章稱,我們先來看看司法解釋(三)。之所以說它帶來的沖擊與其本身能量不符,是因為,這僅是一個司法解釋,並非民間所謂的“婚姻法新規”(甚或“新婚姻法”)。傳統上,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釋,通常是針對法院審判過程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問題,所做出的解釋、說明與審判指導。司法解釋不能顛覆既有法律條文,其效力低於法律,兩者發生沖突時,以法律為準。
 
  司法解釋(三)修改或顛覆了2001年通過的《婚姻法》了嗎?完全沒有。此司法解釋,僅是對《婚姻法》規定的細化和具體化,作為對審判實踐的指導,並未改變中國婚姻法律關係(包括身份與財產關係)的已有構架。篇幅所限,僅舉備受爭議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為例。
 
  該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有媒體報道稱,此條明確了“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屬於登記方的個人財產。”毫無疑問,這個理解是錯的,此條並不意味著如此重大的變動。因為這一條規定的僅是,對於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不動產,在離婚時應該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只有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判決其歸產權登記一方。這一條並不是在明確不動產的歸屬,只是在指導法院,在面對此類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時應如何處理。而且,既然解釋中寫的是“可以”,那麼至少從文義上講,法院在審判中如根據具體情況將不動產判決給另一方,也是不違法的。
 
  文章表示,事實上,2001年通過的《婚姻法》已經規定了,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但是,婚前一方按揭購買、婚後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房產,是一種非常特殊的財產,不能簡單歸為“一方的婚前財產”。此類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婚姻法》正文並無明確規定,於是,在司法解釋(三)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判決方式各有不同,有的判例就把婚前首付及還貸部分確定為一方婚前財產,將婚後還貸部分確定為共同財產。司法解釋(三)出台後,就等於是在原先根據《婚姻法》的原則性規定所能推導出的各種分割方式中,向法院推薦一種分割方式(因為所用詞為“可以”,故不可視為唯一的分割方式)。這是對既有法律的細化,而不是制定了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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