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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婚姻法解釋的再思考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9-07 10:01:58  


 
  承認傳統貞操觀,是承認女性付出貞操後的索取權的邏輯基礎。但是,過去的歷史亦告訴我們,女性為此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社會地位低下、人身依附,反而失去一切。所以,今日法律不承認傳統貞操觀,女性就能享有同樣的法律保護,當然,這同時也導致了失掉依靠婚姻中的特殊時點來取得金錢的可能。但世界就是這樣,不可能同時看見一個硬幣的兩面。
 
  綜上所述,婚姻中的特殊時點並不具備構成追索婚前財產的權利的意義。那麼,經過一段婚姻存續期是否就具有這種索取權呢?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需要強調的是,對於正常婚姻,不管是性、生兒育女,還是家務、還是收入,婚姻內的男女相互關愛應該是出於愛和寬容;出於結婚誓言的那一句:“我願意”,從法律角度來講,都被視為婚內的整體。如果不管雙方收入再怎麼懸殊,法律規定婚後收入均視為共同收入,那麼,生育、家務勞動亦然。
 
  很多批評者強調男女生理上的不同,的確,這是不可否認的差異。但今天的世界已經不靠體力謀生,因而女性的經濟地位也在不斷提高。至於女性對繁衍的付出,西蒙娜•波伏娃在《第二性》中就已經激烈的提出過了,但大自然是公平的,雖然女性要承擔分娩的痛苦,但女性卻更不容易患上致命疾病,平均壽命也長於男性,而且,不生育反而會損害女性的健康,造成各種發病率上升。站在女性的意志角度,從生理而言,生育更多的是一種女性在黃體酮等激素作用下的強烈自我意願,正如盧梭所言:“父母對子女之愛就應該抵償所付出的辛苦”;從法律而言,婚姻法充分保障婦女的生育權,妻子可單方面終止妊娠,丈夫不可強求妻子生育。所以,不管從自然還是法律角度,生育更多的是女性的自由意志。更何況,一個正常的婚姻中,丈夫承擔的經濟和體力的責任也會更重。

  也有批評者說,小孩隨父姓,是為丈夫家傳宗接待,是夫家的。其實,長遠而言,孩子只會是他自己的。且根據中國法律,母親在撫養權上更占優勢。從情感而言,孩子對母親的依戀和成年後的反哺一般都會更加強烈,遠大於父親。從這些意義上而言,孩子甚至更多是屬於母親的。至於姓氏,婚姻法是邏輯自洽的,並不承認夫權,孩子可以隨母姓,甚至自己另起一個姓,都不影響繼承權。所以,所謂傳宗接待,僅僅是一個觀念,不具備任何實際經濟價值,在今天獨生子女的時代,更是如此。
 
  還批評者說,多年的婚姻破裂了,女人就應該找男人償付青春的代價。但這本身就暗含著人身依附的觀點。而且,所謂“女性容顏易老,而男人四十一枝花”,這只是出於膚淺的審美和經濟角度。青春和生命對於每個人來說都同樣的少得可憐,一個50歲的男人即使再怎麼風度翩翩,從生理而言,他卻比女性更容易患上各類疾病,生命其實對女性更加慷慨。更何況,即使不結婚,女性的青春也照樣會似水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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