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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婚姻法解釋的再思考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9-07 10:01:58  


 
  舊習俗正是如此。為了制止“售賣女兒”,從1934年中央蘇區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到1950年、1980年的《婚姻法》,均未規定彩禮且都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是因為彩禮是售賣女兒的重要支付形式。顯而易見,這種售賣包含貞操在內——相對於離婚再嫁,黃花閨女的父母顯然會索要更多的彩禮。所以,彩禮和聘禮概念部分是由貞操觀念衍生而成,可以部分視為男性為初夜權所付出的代價。
 
  不難發現,“婚前房產增名”和彩禮有很多相似的特點:只和婚姻的特殊時點有關,而和漫長的相濡以沫無關;在特殊時點之前支付;有彩禮才嫁女兒,有增名才結婚。這些都暗示著“增名”不過是彩禮和聘禮的現代版“馬甲”,其起源和貞操息息相關。當然,現在的女性解放的大背景下,“源”和“流”之間的聯繫被斬斷了,作為“源”和“義務”的夫權、貞操被社會拋棄了,但強調女權的“流”卻仍在流淌。但是,既無“源”,“流”又怎能長久?所以,2001年法婚姻法更進一步,廢止了部分婚前財產轉為共同財產的規定,最新司法解釋不過是2001年投入湖面的這顆石子泛起的漣漪。

  各版婚姻法當初不支持彩禮是為了制止父母從售賣女兒及其貞操中獲利,那麼現在,售賣、獲利者不是父母,而是女兒本身,婚姻法雖然不能禁止這種做法,但卻不會支持這種“自售並自利”的婚姻,從而拉動社會意識進步,進而拋棄這種觀念。畢竟,從整體來看,婚姻中的獲利不利於社會整體的發展,不管這個獲利者是父母,還是女兒本身。
 
  不管社會現實實踐如何,從全社會而言,婚姻法不承認傳統貞操觀,也不承認彩禮,更不承認婚前財產應該轉變為共同財產;對於個體而言,有貞操者不能索求彩禮,給彩禮者也不能要求貞操,婚姻法把這兩個概念徹底抹去。這既是為拉動社會意識進步,更是為了維護男女平等、保護女性的價值觀底線。
 
  這樣的婚姻法保護的並不是男性的初夜權以及派生的女性索取權,而是保障婚後相濡以沫期間發生的一切經濟關係。女性僅以個人的婚後行為對婚姻負責,而不被追問婚前貞操,男性也僅以個人的婚後行為對婚姻負責,也不必結婚後立即被追索他的婚前財產。
 
  如果真要通過跨過婚姻中的特殊時點來換取利益,在現在不承認貞操的法律框架下,只能是另立契約的無附帶義務的單方面贈予,由於法律沒有承認與之相對應的貞操觀,所以一旦女性“失貞”——從現代意義而言即出軌、離婚,男性則無法在法律上追索,在房價高企的今天就會面臨巨大的金錢損失。如果說婚姻法降低了男性出軌成本的話,那麼如果承認女性通過婚姻就具備對男性婚前財產的權利,女性的出軌不但沒有損失反而更有收獲,西方的法律實踐中,這樣的例子非常之多,這不但不利於維護婚姻,反而鼓勵“失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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