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土地期滿收回屬全國性規定 非針對住宅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1-19 09:07:58  


辛辛苦苦攢了多年的錢買來的房子,真的不能是自己的永久財產,只能住70年就要無償上交?
  中評社北京1月19日電/1月14日,上海《第一財經日報》發表了《滬土地出讓驚現“期滿出讓人無償收回”》一文,文章稱,記者在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中發現,在土地“預申請須知”中,出現了出讓期滿後“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甚至“出讓人無償收回”的規定,而且收回的範疇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文中記者強調,“這些規定在歷來的土地出讓中均屬首次”。

  揚子晚報報道,文章援引房產分析師的話說:“這個規定很刺激,以後都這樣,誰還敢買房?誰敢投資地產?”

  其實不光是房產“業內人士”感到“刺激”,眾多買房人更是害怕:按這樣的理解,我們買的房子,在70年土地使用期限滿了以後,連土地帶房子不就會被無償收回了嗎?那我們買房子的錢到底是買了房子,還是付的租金?

  第二天,各大網站和媒體紛紛以“上海首次規定土地出讓期滿後無償收回”為題目進行轉載,這個話題持續發酵,引發眾多媒體紛紛抨擊“踐踏私權”、“挑戰物權法”、“消滅安全感”、“與民爭利”……

  但是,揚子晚報記者調查發現,這應該屬於一起新聞“烏龍”,這並非上海的“地方新規”,而是國家普遍施行的。規定的實質也非“70年一滿就收回”這麼簡單一刀切。但是這則“烏龍新聞”的出台,卻真實地反映了民眾對“70年大限”的“恒產”焦慮和相關法律的模糊。

  真相追尋

  新聞發酵

  官方《通知》越解釋越糊塗

  1月17日,也就是這條消息見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在官網上掛出一份《“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相關內容說明的通知》對此作出解釋。解釋中以特別以黑體字標明,所謂“出讓期滿無償收回”,是針對“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該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

  不過,這一通知還是照搬了合同文本文字,缺乏通俗解釋。而媒體又在其中拎出了“符合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可不批准續期申請”的文意,發出“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沒法界定,我們的房子還是不安全”的解讀。因為上海國土部門解釋得很不“給力”,不但未釋疑反而加重懷疑,一時間各地媒體紛紛出來安撫民心,“我省不會出台類似辦法”、“××地國土部門表示不會跟進”的報道魚貫而出。

  第一質疑

  難道所有開發商都在欺瞞?

  揚子晚報記者看到這個報道,首先感到奇怪:因為如果存在這一“70年滿後房子收回”規定的話,那麼現在開發商賣房子就變成了“借雞生蛋”,把租來的東西直接賣給你,這在法律上是說不通的。最起碼,在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的售房合同上,應該有這個“70年後收回”的條款提醒,否則就是無效合同。而遍查上海各地購房格式合同,都未見此條款。難道所有的開發商都涉嫌欺瞞詐騙?

  再度質疑

  上海真敢“冒天下之大不韙”?

  上海作為一個開發前沿城市,難道會帶頭作出這種看似是向上世紀“倒退”的規定?記者又查看了上海市國土部門的說明。上面提到,這一規定的依據是《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三條相關“土地出讓限期屆滿”的條款。那這三個條款是否是上海市的“地方條款”呢?記者隨即又查閱了包括南京、北京、廣州等多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範本,發現都有這三個條款,文字叙述一字不差。這就說明,這個所謂“挑戰物權法”的規定,並非是上海一地獨有。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