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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期滿收回屬全國性規定 非針對住宅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1-19 09:07:58  


 
  原來如此

  不是“滬版新規”,是國土部規定

  最終,記者找到了這三個條款的來源:國土資源部。2008年4月29日,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該示範文本中第五章為“期限屆滿”,其中第二十五條到第二十七條和上海版《出讓合同》的第二十七到第二十九條完全吻合。也就是說,根據國家規定,從2008年開始,所有地方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都必須有這三個條款

  所以,所謂上海“首次”提出,是一條“烏龍”新聞。確切地說,應該是上海“首次”把這些條款寫到了“預申請須知”中,結果引起了媒體的注意。

  法律釋疑

  國土部08版土地出讓 合同範本相關條款

  第二十五條 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住宅建設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 項約定履行:(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餘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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