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定心
這個規定不針對“住宅用地”
看這三個條款,通俗解釋應該是這樣的:1、非住宅用地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一年向政府提出續期申請,住宅用地既然“自動續期”就沒有“申請批准”的問題。如果續期申請無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則政府必須批准續期,但批准後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讓金。2、如果非住宅用地期限屆滿前一年沒有提出續期申請,則到期後政府無償收回。3、如果非住宅用地申請續期因“公共利益”未獲批准的,政府收回土地並給予補償,如果有約在先不補償的則無償收回。
可見,“無償收回”的情況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非住宅用地,二,用地期限屆滿前一年未提出續期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准且事先約定不補償。而在同一合同文本的其他條款中,有表述很清楚的“土地轉讓期限未到,不得收回”的條款。
憂心再起
“自動續期”後仍有三大隱憂
可以看出,“土地期滿無償收回”報道的來源就在這里。而這個表述因為過濾了眾多的先決條件(如沒有申請續期,不適用住宅用地等),所以引發了全面的擔憂。事實上,第一財經日報的原始報道中,就已經提出了“不含住宅用地”的意思,在許多轉載中該說法被有意無意忽視了。
不過,在澄清了上海的“冤枉”後,卻容易引起更大的焦慮:原來全國都是這樣辦的!而且這三個條款中,關於住宅用地70年期滿後怎麼辦,至少有三個關鍵疑問沒有解釋清楚:一是“自動續期”後,是否還要再付一次土地出讓金?二是“自動續期”是否會受到“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影響而不成功?三是,“轉讓期限未到不得收回”的條款中,也附帶了一條尾巴:“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情況下”,政府可以收回土地和建築,但要給予市價補償。
顯然,這些沒有解釋清楚的三個關鍵疑問,正是法律銜接的漏洞所在,卻也恰恰是所有老百姓和購房人最關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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