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看來,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在中醫藥傳承、瀕危物種保護、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現代醫學實驗等方面,有著深遠意義。一定要先界定清楚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動物。對人工繁育的動物,應該進行合理的利用,應該尊重真正合法的野生動物養殖企業。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金可可指出,從公共衛生安全、防疫的角度出發,擴大野生動物禁食的範圍是毫無疑問的。最為安全的做法,是全面禁止野生動物的交易(而且不限於食用)。
但他也表示,從立法的層面來看,還要考慮是否會涉及某些特定群體的生存利益與食品供應安全問題,比如水生野生動物就涉及漁民的生存利益與國家食品供應安全問題,通常應排除到管制範圍之外。
“至少要采取一種部分禁食的制度,采取負面清單(原則上允許,有危險的禁止)或正面清單(原則上禁止、例外開許)模式。”金可可說。
設定商用“高門檻”
爭議聲中,一個比較普遍被接受的提議是,根據養殖技術是否成熟等條件,將部分物種納入人工馴養繁殖名錄,采取類似家禽家畜的管理,適用《畜牧法》規定,允許包括食用在內的商業利用。
要制定這一名錄,就意味著,首先要在概念上區分開“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動物”。
馬勇認為,自然狀態下的野生動物應該加以嚴格保護,但如果養殖技術相當成熟、已經擁有幾百年養殖歷史的,不再是自然狀態下的動物,嚴格意義上就不應該稱之為野生動物,更應該歸為家禽家畜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