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梅花鹿,經過幾百年養殖歷史,養殖技術已經非常成熟,在2003年也被列入54種可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陸生野生動物名單,它的人工繁育種群與野生種群有著明顯區別,這一類可以按照相關的檢疫標准納入允許人工養殖範圍。但像穿山甲這種,經過無數實驗證明確實無法通過人工繁殖馴養成功的,就絕對不應該納入人工繁育名錄。”
“總之,這個名錄一定是要按照保守原則來制定,口子越小越好。”馬勇說。
多位業內人士認為,一個物種是否允許進行以商業利用為目的的人工繁育,除了養殖繁育技術成熟,還需要設定更高的“門檻”。
山水自然保護中心指出,允許一個物種進入人工繁育名錄,至少需要考慮它的養殖成本、獵捕收益、違法成本、洗白成本。
在劉金梅看來,對於所有列入國家重點保護、地方重點保護等保護範圍內的野生動物,都不應當進行商業利用,也不應當進行以商業利用為目的的人工繁育。
針對其他非保護類,其認為,納入人工繁育名錄的物種,首先不應當是種群數量受到威脅或瀕危等級比較高的,人工繁育技術也比較成熟且需要具備一定規模。另一個重要的標准是檢驗檢疫,“成規模養殖後,一旦沒有一個統一的檢驗檢疫標准,在宰殺、運輸、交易、制品等環節就都會存在生物安全的風險。”
如果要大規模養殖和經營利用,她表示,還要不斷觀察人工繁育對物種野外種群的影響。如果野外種群因此遭遇一定威脅,應當及時作出調整。“從長遠來說,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應當鼓勵盡可能尋找人工繁殖的替代方案,而不是不斷擴大對野生動物的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