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來,海峽兩岸在釣魚台島及其附屬島嶼各自所主張12海浬領海範圍的執法、維權等作為要如何協調、通報等,有待探討。既然兩邊都已經宣佈領海,當大陸船舶進入釣魚台領海,台灣“海巡署”如何執法?反之,當台灣船舶進入釣魚台海域大陸所劃定之領海,大陸又應如何處理?兩岸之間在釣魚台島及其附屬島嶼鄰近海域是否有必要就海上通聯、通報建立機制?兩岸共同管理執法合作有無可能?同時,日本也在釣魚台島及其附屬島嶼劃定領海和專屬經濟區範圍。兩岸與日本之主權、主權權利、管轄權、以及各自執法所可能衍生之衝突又應如何處理?當日本公務船進入兩岸各自主張劃定之領海範圍時是否要依據兩岸的領海法規定邀日本公務船先取得許可或事先通報?台灣在1999年公佈釣魚台列嶼領海基線,劃定領海範圍,但針對日本船隻有實際執法動作嗎?今年9月,大陸公佈領海基點基線之後,又將如何有效執法?一旦日本公務船進入內水,對此嚴重侵犯主權動作,大陸如何處理?這都是兩岸要思考有關領海的執法問題。
此外,台灣在東海釣魚台列嶼附近海域劃定有一條暫定執法線,日本雖不承認,似乎在實務上也默認。但此線涉及到一個海洋法問題,亦即,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規定,釣魚台列嶼是否可主張200海浬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日本政府明確主張200海浬專屬經濟區;台灣與大陸就此問題主張並不明確。台灣與大陸學者有持釣魚台列嶼不可主張200海浬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的見解。馬英九題為〈從新海洋法論釣魚台列嶼與東海劃界問題〉(正中書局,1986出版)的著作中曾主張:“釣魚台列嶼除了任何島嶼均應享有的12海浬領海及12海浬的鄰接區外,不應再享有大陸礁層及專屬經濟區。”此見解值得進一步討論。似乎由於馬英九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有關“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的規定忽略了“或”這個關鍵字,導致出現不正確的結論(見該書第155頁第2、第3行,以及第160頁第2段文字)。如果釣魚島和黃尾嶼不能主張主張200海浬專屬經濟區,那麼台灣所劃定暫定執法線的法理依據又何在?此外,過去釣魚島上面的確有人居住過,也有包括柴魚工廠的經濟活動,因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規定是不適用,換言之,釣魚島和黃尾嶼的確是可以主張200海浬專屬經濟區。再者,如果連日本對面積相當於特大號床大小的沖之鳥岩塊都可以主張200海浬專屬經濟區,沒有理由去放棄釣魚島與黃尾嶼能主張200海浬專屬經濟區的立場,兩岸皆然。未來兩岸相關單位有必要再深入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