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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燕輝 |
宋燕輝:釣魚台列嶼主權、主權權利、管轄權及行政管理
釣魚台列嶼問題有必要探討幾個法律權利概念問題。第一,釣魚台列嶼附近海域內的礦權與漁權問題,從法律角度來說,不是主權問題,而是主權權利,也涉及行政與執法管轄權。就法律位階而言,最上位是國家主權;也就是說,如果要談礦權、漁權,前提是釣魚台列嶼的主權要先確定。當然馬英九說“寸步不讓”,胡錦濤說“半寸不讓”,因為釣魚台列嶼攸關“國家主權”,絕不可讓步。
另外一個概念是管理權。1971年美日簽定《歸還沖繩協定》,把琉球群島連同所謂的釣魚台列嶼行政管理權歸還日本。但此出現主權與管理權在法律上位階高低的問題,也就是:主權在上,管理權在下。日本政府所提及的都是管理權,是“為了便於維持管理”,此乃管理權問題,美國並無任何權利,更未將釣魚台列嶼的主權移交給日本。我們應把主權與管理權分清楚。美國官方也一再明確表示,對釣魚台列嶼的主權不持立場。既然不持立場,當然不能對主權有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作為。
其次,必須注意的是有關土地所有權問題,亦即日本所稱所謂的“地主”問題。因為釣魚台列嶼的主權非屬日本,美國只移轉行政管理權,所以所謂的日本“地主”是沒有土地所有權,要說其擁有之權利的話,主要是土地之使用權。我們堅持釣魚台列嶼的主權屬於“中華民國”,所以不管日本怎麼進行買賣或承租,主要均涉及使用權,而非主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