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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很豐滿 執行很骨感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5-09 16:56:59  


漫畫:禁不住
  許多網友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並不看好,原因在於:

  其一,《辦法》中規定的12種行為大多是早已規定的禁止性行為。如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修辦公場所;超標準報銷差旅費、車輛交通費、通信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用公款支付個人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挪用企業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等。這些行為不僅是違紀行為,嚴重的甚至涉嫌犯罪,不知強調了多少遍。單獨出台這樣一個監督管理辦法,有點“多此一舉”的味道。

  其二,《辦法》只列出了12種禁止性行為,只要求“國企紀檢、監察和審計等內部監督機構,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對負責人職務消費進行監督”,但是怎麼“切實履行職責”?怎樣“進行監督”?《辦法》並沒有給出切實可行的措施和辦法。

  事實上,要界定和制止違規職務消費是很困難的。國企負責人在進行職務消費時,有時候是集團或群體消費,不好劃分;不少單位會把領導的個人職務消費,轉嫁到單位身上。高層領導在進行職務消費時,常常由秘書、司機、辦公室人員代辦,這些人往往是與領導關係最密切、領導最信任、最聽領導話的人,幾乎起不到監督作用。消費的理由和項目也很容易變通,如餐費開成“公關費”,高檔煙酒開成 “辦公用品”等。所有違紀違法的消費都可以“處理”成合法的,沒有人傻到公然報銷“娛樂費”。

  既然如此,為何還要搞出一個《辦法》呢?這是因為當前部分國企負責人的職務消費嚴重失控,“高價煙”、“茅台酒”等醜聞已經引起了社會公憤,有關部門認為有必要嚴抓一下這個問題。正如反腐規定早已有之,而腐敗依然天天發生,反腐需要天天強調一樣,單獨強調規範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沒什麼不妥,並且是有必要的。問題在於,如何使“強調”不僅僅停留在“強調”的層面?如何把這項規定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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