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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身安全保護令成為反家暴“護身符”
http://www.CRNTT.com   2022-07-29 21:56:20


 
  “家暴本身就具有隱蔽性,難以取證。在實務中我們會要求當事人盡可能多的取證,電話錄音、短信、親友鄰居證言等,但很多不被法院采納。”許秋莉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實踐中,經常遇到由於證據不足當事人無法及時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救濟的案例。

  此次,《規定》列舉了十種證據形式,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

  同時,《規定》中還明確,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准是“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關負責人在出席新聞發布會時表示,“根據我們調研了解,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被駁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證據不足,這大大制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有效發揮。為此,我們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家庭暴力的發生特點,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列舉了十種證據形式,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就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上述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

  “這樣就使得家庭暴力受害人能够根據指引按圖索驥留存、收集證據。也增強了法院對此類證據效力的認定,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有助於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許秋莉說。

  李明舜認為,“根據《規定》中的要求,只要能證明有被家暴的可能性就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更有利於法院及時對當事人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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