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李明舜認為,“《規定》是對反家庭暴力法的細化和補充,增強了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此次發布的《規定》,還將反家庭暴力法中規定的禁止性措施予以細化。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中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中的禁止性措施,《規定》將其第四項中規定的“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予以明確列舉: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經常出入場所的一定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
李明舜坦言,此禁止性措施的明確,除了能够保護申請人的人身安全外,也能減輕申請人的精神壓力。
許秋莉向《法治周末》記者透露,“在實踐中,很多人在遇到婚姻家庭問題的時候選擇使用精神性暴力給對方施壓,達到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的目的。一些知道通過正常訴訟流程無法分割太多財產的人,會選擇到對方的工作單位大吵大鬧、給其工作單位發郵件、給其親朋好友發短信等方式摧毀另一方的社會關系,給其造成心理壓力,達到談判的目的”。
舉證難度降低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但是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導致其申請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