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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之瑜 |
中評社台北9月25日電(特約作者 石之瑜)不久前幾位高等法官涉嫌受賄才遭到起訴,現在又有悖離社會常情判案的法官引發民怒,淘汰法官之議四起,為此而組成的民間正義聯盟,發動所謂白玫瑰大遊行,十數萬人響應,儼然一波浩浩蕩蕩的社會運動。然而,爾愛其羊,孰愛其禮?
以民意之名罷黜法官,在文化大革命時期就有,叫做砸爛公檢法。如果透過大遊行施壓來罷黜法官,雖然沒有肉體砸爛之舉,但縱非武砸,也堪稱文砸。 如果無厘頭的法官可以依照民意罷黜,則民意代表便可以罷黜法官,民選官員自也可以當仁不讓,而媒體必定隨之起鬨造事,如此伊於胡底?
司法獨立也者,按薩孟武氏所解,即法官根據法律,獨立判案,不受干涉。民意若可以干涉法官獨立判案,立時破壞權力分立。固然立法、行政與司法之權力分立,並非神聖不可侵犯原則,但若要棄置,須要通過“修憲”。以目前“憲法”政策而論,“立法院”僅可透過修正法官適用的法律或針對“司法院”的預算間接干預。即使是“監察院”,也不可就法官審判內容行使監察權。
無獨立人格或獨立判斷能力之法官,是否仍授予獨立判案權力?各界對台灣法官與檢察官素質堪慮的體會,近來特別強烈。實則,過往曾有提議授予各級法官擁有“釋憲”權力,如美國法官那樣,之所以遭到反對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人人詬病的法官素質。換言之,台灣法界早就堪稱為恐龍法界,受賄或無厘頭的法官恐非少數,水下冰山難為外人所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