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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之瑜:法院法官乎?法廟住持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9-08 00:29:40  


石之瑜
  中評社台北9月8日電(特約作者 石之瑜)大陸法界因故對台灣法界讚揚者頗多,汲汲蒐集並參考台灣六法者有之,艷羨台灣司法能夠起訴貪瀆的前“第一家庭”者有之。如果只是出於激勵自身的改革而刻意美化台灣法律界,或許情有可原,但若認真將事,最好三思。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若以台灣當成負面教材最為適當,荒腔走板的台灣法界,近來已在台灣成為婦孺盡知的醜角。

  在之前有數位高院法官捲入關說與受賄的醜聞依舊餘音繞樑之際,近來又因為連續有法官以遭到性侵的三歲與六歲幼童並未表示反對為理由,因而縱放嫌犯的兩樁案件,真是大大斲傷了台灣法治的信用,罷黜法官之議遂起。然而,罷黜得了幾位法官,能罷黜整個法律界嗎?他們到底只是幾顆老鼠屎,還是其實是冰山的一角而已。

  首先必須看到,歐美法治文化背後有基督教做為基礎,但不論從歐美直接抄襲或從日本間接抄襲的台灣法律,則沒有基督教的上帝做為最高監督,所以法官之上沒有更高的精神權威──他們不論怎麼判,都沒有良心問題!這就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台灣正是具體而微的典型。

  與過去相比,舊時代的判官有社會觀瞻的問題,也有御史隨時可以介入的制度。現代化以後,台灣學到了歐美的司法獨立制度,加上因應資本主義發展導致法律的高度專業化,法官取上帝而代之已經成為心理事實。甚至是檢察官,面對多數不知所以然的當事人,縱令上焉者也難免浮現頤指氣使心態。

  法官的權威與良好的自我感覺,都來自於對於法律適用與解釋的絕對權力。法官判案的關鍵,因而不在於案子本身,因為案件一定涉及當事人,法官若捲入當事人的情境,是吃力不討好的自討苦吃。在冷氣房裡獨自決定怎麼適用法條的時候,法官才能像是上帝。固然偶有個別法官或檢察官願意苦當事人之所苦,不過這豈是制度之所鼓勵,或法治文化之所熟悉者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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