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有些公務員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忠誠度不夠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5-26 09:29:50  


黃京平說,公務員的忠誠度,是通過依法履行職責來體現的。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5月26日電/據中國青年報報道,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黃京平教授認為,通過比較瀆職和貪污的個案平均損失,公眾、政府部門乃至司法機關都能從中得出一個直觀的結論,那就是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程度,絕不亞於我們深惡痛絕的貪污。

  “最高檢公佈這個數據,有利於提醒社會各界關注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性。”黃京平說。

  與貪污相比,瀆職侵權的犯罪後果不僅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還會有間接經濟損失、甚至人員傷亡;在一些案件中,瀆職侵權犯罪嫌疑人同時伴有貪污、受賄行為,“評價二者危害性程度孰輕孰重時,不能斷然分割,不能簡單地說瀆職猛于貪污。”

  現在,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領導幹部對瀆職侵權犯罪的認知度不高,黃京平認為,這種現狀的成因很複雜,但有一個原因不容忽視,即公務員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忠誠度還不理想。“公務員的這個忠誠度是通過依法履行職責來體現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都對公務員職責有明確的界定,該作為的一定要作為,不該做的不要越權。”

  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深化,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部門都在預防國家機關工作人瀆職侵權犯罪上採取了一些舉措,如領導問責制、責任追究制等,都意在強化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但公務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還沒有達到先進法治國家的要求。”

  據統計,由檢察機關查辦的瀆職侵權案件共涉及42個罪名。其中,瀆職犯罪有35個罪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有7個罪名。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將法律規定更加細化,罪與非罪的界限也很明確,公務員應該提高對職務行為的主觀認識和警覺性,不能不顧法律規定率性行事,因為“你自認為只是工作失誤的小問題,可能是瀆職行為,甚至觸犯刑法。”

  黃京平認為,目前懲治瀆職侵權犯罪的法律法規基本已經形成了完備的法律網,打擊瀆職侵權犯罪的當務之急不在於細化立法,而在於司法實踐中能排除干擾、嚴格執法、加大查處力度和準確度。

  針對目前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的問題,有人提出,要對瀆職侵權犯罪形成威懾力,必須提高法定刑的上限。黃京平認為,雖說大範圍的非監禁刑的確有損法律威嚴,但這種說法實踐起來並不現實,“修改基本法本身就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當下,在司法上準確把握刑罰的輕重,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更具可操作性。有瀆職行為但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確實構成犯罪的,依法定罪量刑;應當判實刑的,不能判緩刑;如果檢察機關認為量刑過輕,應該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該抗訴就抗訴,“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刑罰一般預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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