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投訴公務員:由誰認定是關鍵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4-18 10:27:54  


  中評社香港4月18日電/《廣州市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投訴處理辦法(草案)》正在向政府各部門徵求意見,該《辦法》規定,公務員若被有效投訴3次,將予以輪崗或降職,若被有效投訴6次,將被辭退。《辦法》總共列出了8類可投訴的公務員行為(據4月17日《新快報》)。
  
  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論說,被投訴6次就辭退,如此“重典治官”不可謂不堅決。關於建設責任政府,溫家寶總理曾說過,“有權必有責”。而公務人員的“責”若想看得見,摸得著,它必須明晰而嚴格,而不是模糊和寬鬆,廣州市擬出臺的行政投訴制度正朝這個方向努力。
  
  不過,對於廣州的做法,許多人並不看好,甚至質疑。而此前,一些地方制定的行政投訴制度也有類似嚴格規定,但似乎並沒發揮明顯的作用———那麼,問題出在什麼地方?
  
  社論指出,顯然,關鍵的因素在於,按照目前一些地方推出的行政投訴制度,公民投訴公務員是否“有效”,往往由行政機關自己來審核認定,這樣“老子管兒子”,“左手管右手”的操作,很難做到公正,至少難以被公眾完全認同。畢竟被投訴者和調查者是“坐在同一條船上的”,下屬有錯,上級也必須擔責,上級處理下屬,弄不好會惹火燒身。所以,若想行政投訴制度真正發揮威力,惟有打破投訴者和調查者的利害關係,引入外部監督機構,使它在人事、經費和業務等方面不受行政機關的種種掣肘,保障其在處理公民投訴時做到不偏不倚。
  
  對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經驗可資借鑒。
  
  香港的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簡稱“警監會”),是一個完全獨立於香港警務處的委員會,其成員主要為社會賢達,由行政長官直接委任,他們的身份包括律師、醫生、教師、商人等。警監會不直接處理市民投訴,市民投訴由警務處投訴員警科調查處理,但調查報告必須由警監會來進行最後的審核。警監會若不接納報告,投訴員警科必須補充或重新調查,直到警監會接納報告為止。除關注個案外,警監會還會統計分析市民投訴,對於警方的工作方法和程式提出糾正或改進建議。
  
  正是由於警監會這一獨立機構的存在,保證了香港市民對員警權充分、有效的監督。我們在港產影視劇中常會看到這樣的場面,市民不滿某些員警做法,會指著員警說,“我要投訴你!”而若某位員警接到投訴,內心會忐忑不安。
  
  此外,香港廉政公署的權力非常顯赫,而之所以其權力沒被濫用,一個重要原因是獨立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發揮著制衡作用。這個委員會成員同樣由行政長官直接委任,不過與警監會不同的是,它直接負責審查和處理公民投訴;相同的是,它們的地位都相對超脫而獨立。
  
  社論總結,外部監督機構是行政投訴制度的生命所在,它更有利於劈開行政機關內部的利益同盟,保障投訴調查過程的透徹性、透明度以及公正和效率。相反,如果缺少獨立第三方的介入,行政投訴制度的規定再嚴厲,也往往會成為“睡眠條款”。我國行政投訴制度的發展方向,應該是“不能讓任何行政機關做自己人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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