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6日電/加快發展技術要素市場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科技部近期印發了《“十四五”技術要素市場專項規劃》,要求“十四五”期間基本建立現代化技術要素市場體系和運行制度,基本建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高標準技術要素市場。其中“建設高標準技術交易市場”被列為重點任務之一。本期邀請幾位專家圍繞技術交易市場發展情況進行探討。
主持人
本報理論部主任、研究員 徐向梅
建立健全全國性技術交易市場意義重大
主持人:什麼是技術交易市場?建立高標準技術交易市場具有怎樣的意義?
馮曉青(中國政法大學無形資產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技術交易是以技術為標的、技術供需方和中介方就技術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等進行磋商並達成協議的行為,通常需要以簽訂技術合同為媒介。技術交易也是技術流動和實現技術經濟社會價值以及科技成果、知識產權轉化的重要形式之一。技術交易市場則是為技術交易提供交易平台的場所,這不僅是指存在物理空間的相對固定的場所,也包括通過信息網絡開展技術交易的網絡場所。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技術交易市場內涵日益豐富,呈現出從過去的交易形式和內容較為簡單到向高標準技術市場發展的趨勢,並體現為與知識產權、科技成果交易日益融合,逐漸成為提供綜合性服務的高端技術交易市場。
技術交易市場是我國大力推動發展的要素市場。這在近年來黨和國家發布的相關政策規範中得到了充分體現。《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全國性技術交易市場,推動各地技術交易市場互聯互通。《“十四五”技術要素市場專項規劃》提出要建設高標準技術交易市場。
在當前深入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背景下,我國建立和完善技術交易市場,特別是建立高標準技術交易市場,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保值增值,實現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特別是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是我國科技創新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也是當前我國科技成果管理和運用的短板。科技成果轉化不暢、信息不通、成本過高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效果。建立和有效運行技術交易市場是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手段和機制。科技成果可以通過技術交易市場實現其價值,包括科技成果的產品化、市場化和產業化。需要指出的是,科技成果的實質內容是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的本質也是知識產權保值增值的過程。建設高標準技術交易市場,需從統一、全面、綜合的角度和要求打造技術、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的聚合高地,建立國家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機構鏈接各區域或行業技術交易機構。
第二,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成本,提高創新效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需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資源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除了完善我國產權制度和技術創新體系外,建立和完善技術交易市場,特別是高標準技術交易市場具有獨特作用。例如,技術交易市場在技術供需方“搭橋”,使知識產權化的大量科技成果能實現產業化轉化,同時也使各類金融資本、產業資本、風險資本等找到適合投資的渠道與機會,這有利於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同時也有利於降低企業成本、提高創新效率。
第三,促進企業融資和產業結構優化,實現技術要素和資本要素融合發展。技術交易市場具有融資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能解決企業特別是大量中小型企業融資難問題。借助技術交易市場,科技成果得以實現資本化和產業化,解決科技經濟兩張皮現象。不僅如此,技術交易市場還有利於吸引風險投資、分散技術創新風險、優化產業結構,使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企業贏得成長和發展機會,通過股權融資等形式實現控股經營,真正實現技術要素和資本要素的融合。
第四,促進技術信息擴散和信息交流,有利於新技術的市場化開發,形成良性循環。技術交易市場實際上也是技術信息的聚集和擴散地,成為技術信息聚合和傳播的平台。並且,技術交易市場上尤其是高標準技術交易市場中很多具有較強創新性和市場前景的新技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相關技術領域發展趨勢,對於從事新技術市場化開發和轉化利用具有啟發意義。有利於新技術研發和市場推廣,成為市場主體從事創新和核心能力提升的重要動力。
高質量專利不可或缺
主持人:建設技術交易市場有哪些國際經驗值得借鑒?
管育鷹(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科技創新及其成果的廣泛應用,是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核心動力。技術交易可以促進創新成果的推廣利用,從而產生再創新的增值效益。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祗有含金量高的技術成果眾多、配套服務體系齊備,才能形成競爭有序的技術交易市場。
從國外經驗看,有兩個方面值得關注,一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充足的市場供給,二是大力發展促成技術交易的中介服務機構,而這兩方面都離不開高素質人才。
其一,發展技術交易市場,需要源源不斷產出創新程度高、能融入產業鏈並產生經濟效益的高質量專利。高質量專利在全球範圍具有競爭力,而且在技術交易過程中通常搭配若干保障專利技術順利實施的技術秘密,無疑能為技術的擁有者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美國1980年的《史蒂文森-懷德勒技術創新法》和《拜杜法案》,把財政資助的發明從實驗室和大學釋放出來,並借由全國性技術轉移(T2)供需信息網絡平台的建設,形成了良好的T2生態,有效促進了財政資助科技成果的商業轉化。
例如,美國宇航局設立了專門負責研發和技術轉移工作的Aerospace非營利公司,該機構在官網上設有T2欄目,提供可供授權使用的專利清單和多種授權方式。其對商業主體可授予獨占或非獨占許可並收取相應使用費和少量評估費,對非營利的或合作研發的主體、大學、政府採購合同對象、政府機構等可免費許可使用,合同條款由聯邦政府條例規定。美國通過聯邦實驗室聯盟(FLC),鏈接至Aerospace等所有負責財政資金開發技術T2工作的機構,並與全國高校技術管理協會(AUTM)建立人員和信息互通機制,對實驗室、大學等公共機構、民營公司等主體如何簽訂合作研發合同,相關知識產權如何處置,如何授權使用專利技術等問題進行指導,並提供詳細的T2流程示範手册。FLC還與AUTM聯合開展對技術轉移辦公室(TTO)人員的知識技能培訓,召開產學研和中介機構各方參加的線下交流洽談會等。FLC向總統和國會提交的年報顯示,2021年度有33項聯邦實驗室技術轉移獲獎,以其中健康科學統一服務大學(USU)與BMI公司合作研發的抗輻射球菌激發疫苗為例,雙方於2013年簽訂合作研發及保密協議,研發成果申請專利後由BMI商業化實施,並由USU和TTO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營。
其二,科學合理界定專利技術等無形財產的市場價值,是開展技術交易不可或缺的環節。在美國,實力雄厚的聯邦政府機構,可以依托已有的若干研發、法務和審計等部門,成立自己的知識產權評估公司,而高校等其他TTO在對自己負責的技術進行估價時,往往通過無預先付費的“風險代理”模式委托外部中介機構。市場上,有大量律所、資產評估公司、知識產權服務公司服務於各主體間的許可、融資等技術交易,這些中介機構擁有一批能對專利等技術的市場價值進行科學準確評估的專業人員。例如,一項供車輛使用的電子設備美國專利,該設備需要通過與製造商協商並以代工方式改裝到車輛中,專利權利人通過雲存儲和檢索系統提供支持服務。接下來會有擁有數百名專業人員的中介機構在接受權利人委托後,組織經驗豐富的相關技術專家,對專利的可實施性、實施成本、變通方案等各要素指標進行分析,並出具全面而公正的技術及其市場價值評估報告來獲得客戶認可,用於之後的融資、合作等交易談判。
相對而言,我國尚缺乏將大學和科研機構的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為產業生產力的有效機制和平台。同時,很多企業研發投入有限,能持續產出高質量專利等技術成果的能力不足,中小企業和大學生研發的技術很容易被有經驗的跨國大企業在早期發現和買斷。
總體上看,國內權利人擁有的國際公認含金量最高的美日歐“三方專利”數量與發達國家有一定差距,在技術交易市場上缺乏充足供給。同時,無論是科技成果轉化,還是技術成果的價值評估,都是典型的知識密集型行業,這就要求科技、法律、財會等多學科從業者協作,每個領域的人才均有較高的准入門檻和專業技能運用經驗,而我國知識產權服務行業從業者水平目前還處於參差不齊的階段。
可以預見,在追求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時代背景下,我國科技創新能力將持續增強,高質量、有國際競爭力的技術成果將不斷產出,逐漸擺脫對外技術引進依賴。為此,在建設高標準技術交易市場時,我國需盡快建立與科技創新體系相匹配的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等機制,培養相應的高素質人才隊伍,加強從業資格認證和規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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