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法院紛紛破“零記錄”民法典走進百姓生活
http://www.CRNTT.com   2021-02-28 14:16:52


 

  2019年4月,石某向龍岩市武平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認為雙方共同生活已二十多年,一起撫養子女成長,感情尚未徹底破裂,判決不准離婚。2021年1月,石某再次向武平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查明,申請人石某經常被鐘某毆打,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石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遂製作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向轄區派出所、當事人所在村委會、婦聯送達,裁定禁止鐘某對石某實施毆打、威脅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鐘某騷擾、跟蹤石某及其近親屬。如鐘某違反上述禁令,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庭後表示,本案系民法典實施以來龍岩市首次因離婚糾紛發出人身保護令的案件。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強調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本案中,法官全面落實民法典立法精神,為防止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發生惡性傷害事件,及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