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庭後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合同雙方均有過錯 涉疫糾紛各退一步
2018年7月,某幼兒園與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某處房屋出租給該幼兒園作為辦學之用,租賃期限為8年,並對免租期、租金及交付方式等進行了約定。此後,由於存在無法提供消防驗收合格備案憑證、園舍不獨立等辦學隱患及問題,幼兒園多次收到整改通知書,被要求停止辦學。直至2019年7月,該幼兒園才取得驗收備案。
合同簽訂當日,幼兒園支付了3個月的租金,此後便再未支付租金。2020年5月,某公司向連城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要求幼兒園騰房、支付租金及賠償逾期交付租金的損失。
連城法院認為,某幼兒園已實際占有案涉房屋,僅依約支付一個季度的租金後,經催收未再支付租金,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遂判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幼兒園應限期騰房並支付租金、賠償損失。
某幼兒園不服,向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向某幼兒園交付的房屋明顯存在使用瑕疵,其對此存在一定過錯。幼兒園雖然逾期未付租金,但是不構成根本違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條件並未成就。此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幼兒園疫情期間停止辦學,要求其依照合同約定全額支付租金顯失公平。據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判,改判幼兒園限期支付租金(扣除3個月),並駁回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庭後表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本案中,某公司交付的房屋明顯存在使用瑕疵,無法用於設立符合相關規定的幼兒園,幼兒園承租後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進行整改,最終使房屋符合了租賃目的。此外,某幼兒園作為社會力量自主設立的幼兒園,需要自負盈虧,疫情期間招生受到很大影響,法院判決雙方租賃關係繼續存在,幼兒園全體教職工的利益得以維護,在合法的前提下也合情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