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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紛紛破“零記錄”民法典走進百姓生活
http://www.CRNTT.com   2021-02-28 14:16:52


 

  公共區域私搭亂建 依法拆除恢復原狀

  2019年3月,龍岩市新羅區旺角一號小區成立第二屆業主委員會,並在龍岩市新羅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備案。連某聰系該小區一名業主,2019年,連某聰在自家房屋相鄰的公共露台上搭蓋防雨披,業主委員會向城建管理部門進行舉報。執法大隊前往現場核實後回復:根據龍岩市城鄉規劃局相關複函,經合法批准的建築物,確有需要擴建雨披、雨棚的,規劃部門不再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執法大隊已督促當事人將落地立柱拆除,僅作為雨披使用。

  此後,連某聰又在房屋南面的公共露台修建了假山、魚池、休閑綠地,房屋西北面長廊上設置衛生間、鴿子籠,並種植綠植,露台的出入口搭設防雨披。2020年1月,業主委員會向新羅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連某聰立即拆除違章建築,並恢復原狀。

  新羅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共露台及共同通道屬於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屬全體業主共同共有。連某聰在公共露台、通道上搭蓋建築設施以及種植綠植,侵犯了小區業主的共有權,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其拆除並恢復原狀。但就連某聰在露台出入口搭設防雨披一事,根據龍岩市城鄉規劃局相關複函及法院現場勘驗,該搭蓋未設立落地立柱,業委會要求拆除前述防雨披,沒有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連某聰應將房屋南面公共露台的假山、魚池、休閑綠地及房屋西北面通道上設置的衛生間、鴿子籠、綠植拆除,並恢復原狀。

  法官庭後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本案中,業主房屋外的公共露台及共同通道屬於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屬全體業主共同共有。業主基於安全需要擴建雨披、雨棚的,需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搭建,不得為了個人生活享樂在公共區域內違法搭蓋。本案宣判後,經主審法官判後答疑,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互相猜疑發生家暴 法院先發出保護令

  石某與鐘某於1997年10月開始同居生活,1998年1月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兒一女。共同生活期間,兩人因經濟原因及相互猜疑對方有外遇,經常產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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