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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會審 貪污還是私分國有資產
http://www.CRNTT.com   2021-01-20 09:34:30


 

  二是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之後。檢察機關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嚴格審查,在黃永晨等人套取公款進行私分是否具有公開性和廣泛性的問題上與監察機關有不同意見,認為本案的私分行為不具有公開性,因此認為認定構成貪污罪更為妥當,並就此問題多次與清遠市紀委監委充分溝通,監察機關對檢察機關的意見表示尊重。

  三是在案件移送法院之後。清遠市紀檢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建立案件質量反饋機制,由法院、檢察院對監委移送案件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匯總,並向監委通報。本案中,就黃永晨套取公款並私分構成貪污罪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在一審、二審判決後,監委均就此問題與相關檢察院、法院進行交流,就以後處理類似案件應如何把握予以研究。

  3.認為黃永晨虛構工程套取公款並私分構成貪污罪,檢察機關的依據是什麼?貪污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在刑罰上有何不同?

  黃潔明:我們認為,黃永晨與班子成員中其他領導經密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簽訂虛假工程合同、虛構工程項目的手段侵占公款,其行為實為以騙取手段將公款性質轉變後,再處分財物,應屬貪污,非私分國有資產。理由如下:1.款項性質。黃永晨等人在採取騙取手段將公款套取後,侵占的款項在公賬上體現為工程款的支出,即名為工程款支付、實為虛假平賬,因此,處分的款項性質已發生轉變,在賬面上已不能體現為國有資產。2.行為方式。黃永晨等人套取公款不是在班子會議上公開討論,即使領取“獎金”的其餘班子成員也不知道“獎金”來歷。因此,這一套取行為具有秘密性,與此後私分國有資產時在單位內部的相對公開性有所區別。3.實施的主體是否體現單位意志。既然行為並非在班子會上公開討論、集體決定,故無法體現單位意志。其餘不知情班子成員領取時,犯罪行為已既遂,此時只是行為人對贓款的事後處理。4.受益人員的構成與受益方式的不特定性。私分國有資產罪表現為單位多數員工甚至全體員工均不同程度實際分得財物。本案中,據黃永晨供述,鎮政府普通幹部職工有60多人,而受益人員主要為班子成員。此外,黃永晨在如何處分、向誰處分公款等方面具有決定作用,在受益人、受益金額上均具有不特定性。

  二者刑罰不同。本案中套取的財政資金123萬餘元,如按照貪污罪定罪處罰,涉案數額巨大,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規定,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但沒有規定涉案金額多少為數額巨大。如果本案系數額巨大,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法定刑則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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