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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會審 貪污還是私分國有資產
http://www.CRNTT.com   2021-01-20 09:34:30


 

  2019年3月,清遠市紀委監委主要領導親自包案,對黃永晨違紀違法問題開展核查。2019年8月2日上午,清遠市農業工作會議現場,專案組直接把正在開會的黃永晨帶到市紀委監委審查調查中心留置,參會人員無不感到震驚而且震撼。此後,英德市很多幹部切實感到了反腐敗高壓態勢,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交代問題,接受組織處理。案件辦結後,清遠市紀委監委根據黃永晨書寫的有關建議,進一步推動農業、水利系統完善制度體系,堵塞漏洞,推動實現了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融合和最大化。

  審查調查初期,黃永晨極不配合。然而,被留置後不久,黃永晨不僅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私分國有資產的違法事實,還檢舉揭發了他人的犯罪行為,原因就在於辦案期間開展了扎實的思想政治工作。

  好的思想政治工作應該像鹽,但不能光吃鹽,最好的方式是將鹽溶解到各種食物中自然而然吸收。本案中,專案組成立了臨時黨支部,將黃永晨納入臨時黨支部管理。同時,緊盯黃永晨在留置期間各個階段的思想變化,用好主題黨日、專題學習會等形式,有針對性、系統性地開展思想教育。比如,在主題黨日活動中,辦案人員和黃永晨談起了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取得的巨大成就,隨後播放《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等極具感染力的歌曲,黃永晨邊唱邊哭,最後泣不成聲。臨時黨支部開展的各種思想教育活動,有深入的引導,有激情的燃燒,促其思想不斷轉變,深刻認識自己的錯誤。黃永晨在被移送審查起訴時,向每一名辦案人員深深地鞠躬,感謝在留置期間對其耐心的教育和真心的挽救。

  2.檢察機關將起訴意見書中建議的私分國有資產罪改變為貪污罪並提起公訴,監察機關對此如何看待?

  郝朝文:監察法第四條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本案中,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關係主要體現在三個階段。

  一是在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之前。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主動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證據標準,確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案中,清遠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對黃永晨等人虛構工程套取公款進行私分的事實和證據均按照刑事訴訟證據標準進行嚴格把關,而在黃永晨套取公款並私分的行為構成貪污罪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問題上,我們認為,上述公款私分給鎮班子成員和中層幹部,具有一定的公開性和廣泛性,且黃永晨本人所分款項較少,認定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更為妥當、罪責刑更相適應,因此以黃永晨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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