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後,1980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我國的辯護制度: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委托律師等為其辯護。該法被錢列陽稱為我國“第一代刑事訴訟法”。此時適逢中央準備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法律界簡稱“兩案”)進行公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還為此成立了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司法部則指定了4名律師,組成“兩案”辯護律師組,張思之被任命為組長,並被指定為江青的律師。據張思之回憶,江青認為,“這是一場政治審判,不是法律審判”,她十分囂張地對法官說:“我怕過誰!”還在法庭上高喊那句當時的流行語:“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由於當事人的不配合,在審判江青時,律師的辯護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但經過辯護,張思之帶領的“兩案”辯護律師組為姚文元、李作鵬、吳法憲等5人免去了13宗罪行。
儘管上世紀90年代王耀庭代理陳希同案轟動一時,但“啟蒙作用”有限。本世紀初,落馬高官在審判時依然講究“淡泊明志”“不跟黨辯論”,不懂如何行使法律賦予的辯護權。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傑因受賄罪被判死刑。他說:“我一直表態說不請律師。犯了罪,我負法律責任,接受國家的一切處理,不需要辯護。我不願在法庭上與黨辯論。我年紀已近古稀,不會再給黨抹黑。如果法律規定必須請,我就請。”2004年,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貴州省委原書記劉方仁的態度則是:“我是黨的人,怎麼能夠請律師同黨對抗?黨要把我怎樣我就怎樣。”
從行使辯護權的角度來看,在落馬高官中,陳良宇可以說是一個代表人物。一方面,他和律師積極配合甚至“演戲”,另一方面他又同以前的高官一樣積極認罪。此案過去5年後,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訴訟法開始實施,該法進一步維護了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比如,將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時間由“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材料之日”提前到“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
錢列陽認為,隨著立法上對辯護制度的完善,能夠利用辯護權來保護自己的落馬官員的比例在升高,目前約占一半左右。錢列陽尤其提到了薄熙來案的重大意義,“拋開薄熙來的犯罪事實和他造成的危害不講,控辯雙方的庭上激辯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具有積極意義,是個典型的例子”。現在,錢列陽為政府官員講解職務犯罪的法律知識時,課堂上靜得出奇,官員們都在認真記筆記。
但目前,為高官辯護仍然存在一些困難。首先是有些高官“自暴自棄”,認為不管有沒有律師,不管誰擔任律師,審判結果都不會有什麼改變。對此,高子程認為,“不能因為被告人的態度,就輕易放棄被告人最大程度的合法權益之追求。律師對刑事法律的了解程度,對事實、行為性質的判斷水準和準確度,要高於被告人,所以要保持獨立辯護,不受被告人觀點左右,也不受辦案機關的觀點左右。如果律師一開始就順從被告人和辦案機關,那辯護的意義就喪失了,就像醫生無原則地順從患者和家屬,治療的意義就喪失了”。
在高子程經手的案件中,有一個典型的例子,證明高官案件並非“難以改變結果”——2009年,中石化原總經理陳同海被控受賄近2億元,被判處死緩;而同一時間,被控受賄1億多元的首都機場集團原總經理李培英、蘇州原副市長姜人傑均被判處死刑。高子程為陳同海辯護時,調取了50多份新證據,證明其中1.5億元受賄款有疑義,為陳同海爭取到了緩刑。
王兆峰也談到,正因為“高官案件受到各方的影響,有些環節上的工作人員可能也有‘未審先判’的心理,覺得‘過程中的某些東西馬虎點沒關係’,證據的收集整理工作有時還未必有普通案件做得好。這就恰恰需要律師好好分析、甄別證據,將問題梳理清楚。從這個角度來說,律師在這類案件中的發揮空間更大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