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該不該接手這個案子?王耀庭內心有過矛盾。十幾年的從業經歷告訴王耀庭:如果律師的加入能使本案的審理更加客觀公正,對中國法治進程來說,這就是一個契機。於是,1997年9月30日,王耀庭接受了陳希同家屬的委托。
但是,陳希同本人的態度十分消極,對律師抱著懷疑和抵觸情緒,總是說“愛怎麼審判就怎麼審判吧”。王耀庭在會見陳希同時做了很多說服工作。“我跟陳希同介紹我國律師業的發展歷程,律師的作用,也列舉了一些律師辯護成功的案例。我告訴他:‘努力,而不是等待。’”陳希同的態度最終緩和下來,在律師委托書上簽下了名字。接下來的幾個月時間裡,王耀庭仔細研究案情,為陳希同制定了辯護方案。
1998年7月,陳希同案一審開庭。根據中央電視台播放的庭審節錄,審理內容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陳希同在對外交往中接受的禮物,是否都轉交給了外事部門,有無占為己有的情況;另一個是陳希同指示和縱容王寶森擅自動用財政資金在北京八大處和懷柔範各莊新建兩處豪華別墅,是否存在玩忽職守的罪行。前一個問題,陳希同在大量的物證面前,承認了自己接受禮物,但否認自己占有,說打算將這些禮物轉交給北京市政府外辦,或捐贈出去。後一個問題,對那些豪華別墅,他承認“反正都已經蓋了”,但又稱“我沒有私人占有”,並請求法院核實。
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4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贓物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陳希同情緒低落,已經沒有上訴的欲望。王耀庭受陳希同家屬的委托,再次與他會面,幫他分析利弊,說服了他同意上訴。當時有人問王耀庭,上訴能改變原來的結果嗎?王耀庭說:“我做的事,意義在於未來。”
在二審中,王耀庭根據“事實證據之外,還要看主觀方面”的原則,提出陳希同占有禮物方面的主觀故意不明顯,要求二審對有關證人證言加以核實;根據“一事不再理”(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的原則,提出陳希同已經以辭職承擔了玩忽職守的責任,不應再承擔刑事責任。但二審最終維持了原判,對這個結果,王耀庭很坦然,認為已經盡到了自己的責任。
王耀庭的辯護也令陳希同重新認識了法律的價值。案件審結後,陳希同希望王耀庭繼續擔任他的私人法律顧問。王耀庭說:“給陳希同這樣的特殊人物做法律顧問,工作繁瑣,責任重大,弄不好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麻煩。但是對陳希同的要求,作為律師,我沒有理由拒絕。”
在北京市司法局請示司法部同意後,王耀庭擔任了陳希同的私人法律顧問。那以後,王耀庭每周都要與陳希同會見。陳希同遇到法律問題,王耀庭會隨時趕去,提供法律幫助。王耀庭說:“我是一個最看重律師職業道德的人,我既然做了陳希同的法律顧問,就要盡心盡力為他提供法律幫助,這也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客觀與公正。”2006年,陳希同保外就醫。2013年,陳希同去世。王耀庭也淡出了辯護舞台。
為高官辯護體現我國司法進步
任何被告人,包括落馬高官在內,都享有平等、合法的辯護權,這是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內容。落馬高官的辯護權從無到有、從不充分到比較充分,這個變遷過程,正是我國司法進步的縮影。
如今,薄熙來、劉志軍、陳良宇等人有律師為他們辯護,而他們的“前輩”——原天津地委書記劉青山、原天津地委專員張子善等就沒這樣的待遇。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發布《關於取締黑律師及訟棍事件的通報》,明令取締國民政府時期的律師組織和律師活動,由此否定了律師辯護制度。1952年因貪污罪被判處死刑的劉青山、張子善,不但沒有律師辯護,連自行辯護也沒有。劉青山說:“在反貪污浪費的今天,拿我當典型,處理我來教育全黨……在歷史上說也有用。我不求饒,死了比活著有價值。”
直到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才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同年頒布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具體規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律師為他辯護。”從而在立法上對辯護制度予以肯定,我國新的律師制度才得以建立。但是,從1957年下半年開始,受極左思潮的影響,尚不健全的辯護制度再度奄奄一息。大多數辯護律師被認為“喪失階級立場”“為壞人說話”,被劃為右派。“文革”時期,謝富治、王力、江青等人提出“徹底砸爛公、檢、法”,辯護制度徹底銷聲匿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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