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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昌 |
中評社香港3月8日電(中評社編者按:中評社香港總部編輯部接獲台灣官方署名函件,對有關評論員文章提出反駁意見,為公正起見,特全文刊載如下,供各方參閱。)
夏季昌--“中華民國外交部公眾會執行長兼外交部發言人”
有關中國大陸中評社評論員文睿於本(2013)年2月21日所撰“馬拒絕兩岸聯合保釣不利互信”乙文,其中多有誤解,令人不以為然,理由如下:
一、文章中稱“以大陸方面不承認《中日和約》,為由拒絕兩岸聯手保釣,不但在法理上說不通,更是違背“九二共識”確定的兩岸一中原則‧‧‧‧”,顯見文先生不甚瞭解《中日和約》對釣魚台列嶼歸還之法理重要性,並對馬總統之主張有所誤解,詳述如後:
1、1952年《中日和約》之生效,中華民國與日本政府之間遂確認台灣及其附屬島嶼之主權已完成移轉,此為我方要求日本歸還釣魚台列嶼之最重要法理依據,殊值大陸方面深思。
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國共內戰導致中國分裂,兩岸政府之代表均未受邀出席舊金山和會,導致中國大陸在《舊金山對日和約》簽署事上缺席,和約第26條遂規定,曾與日本交戰之其他國家得與日本另締結雙邊和約。當時日本政府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遂與中華民國於次年(即1952年)4月28日簽署《中日和約》,該條約第4條規定:“中日之間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因此確認廢除中日《馬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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