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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被地方視為高效管制手段 改革頻受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9-06 09:35:15  


8月中上旬,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表示,“上訪媽媽”唐慧的勞動教養決定經複議被依法撤銷。
  中評社北京9月6日電/已經存在55年的勞動教養制度(下稱“勞教制度”)屢屢被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經過近10年的公開討論,改革勞教制度已是社會共識。包括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黑龍江律師遲夙生在內的多名全國人大代表,連續多年提出議案,建議改革這一制度。

  勞教制度合法性屢遭質疑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1957年,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這個法律文件被廣泛認為是勞教制度在我國正式確立的標誌。根據該文件,勞動教養既是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種安置就業辦法。當時,勞教人員按照其勞動成果獲得工資。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於1979年12月5日正式公布了《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這是關於勞教制度的第二個法律文件,第一次將勞動教養的管理和審批機構確定為“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設置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以及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並由民政、司法、公安和勞動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確定勞動教養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必要時延長一年。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吸食毒品、賣淫嫖娼、賭博等行為增多,公安部門將對此類人群的處理,以內部文件的形式納入勞動教養範圍,勞教對象不斷擴大。

  1982年1月,國務院轉發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這是目前勞教制度的主要依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對國務院的《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作了進一步擴展,勞教對象被放得更寬,只要實施了刑法和行政法禁止的任何行為,違法情節又不夠刑事處分的,理論上都可以成為勞動教養的處罰對象。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實施,明確了“法律保留”原則,即“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這裡的“法律”,專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學界一致的觀點是,有關勞教制度的兩個法律文件雖然經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但不符合法律實質,《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是國務院轉發的公安部文件,只能看做是部門規章。

  合法性先天不足這一硬傷,導致勞教制度在實際運行中問題重重。

  按照《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由民政、司法、公安和勞動部門共同組成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是作出勞教決定的部門,但實際上,真正行使勞教決定權的仍是各級公安機關。從報批、審核、決定、執行,到應對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由公安機關一家負責,大部分由市級公安機關的法制處作出處理決定,相關領導簽字即可。

  公安機關在勞動教養中處於主導地位的依據來自於2002年4月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該規定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和地、地級市、州、盟公安局(處)設立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作為同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批勞動教養案件,並以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義作出是否勞動教養的決定。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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