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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被地方視為高效管制手段 改革頻受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9-06 09:35:15  


 
  同時,該規定確立了公安部門的應訴資格:“被勞動教養人員因不服勞動教養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公安機關應當以同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義依法參加訴訟。”

  遲夙生曾經表示,由於勞教制度缺少基本的監督和制衡機制,比較“好用”,隨意性很大,很能體現領導者個人意志,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已經將勞動教養高頻率使用,甚至對於個別長期上訪戶,讓設在公安局的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蓋上章,就將其送進了勞教所。

  為了回應改革勞動教養的呼聲,2005年9月,公安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律師可以代理勞動教養案件,全面實行勞動教養委員會當面聽取擬被勞教人員意見的聆詢制度,並將最高刑期縮短為兩年。

  在很多學者看來,勞教是在“很短時間裡、用很內部的方式,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另外,勞教本來針對的是“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可是勞教的處罰力度卻高於刑事處罰中最輕的1至6個月的拘役。

  勞教制度存在的現實土壤

  多年來,針對勞教制度,學術界基本分為兩派觀點,一派力主廢除,一派建言改革。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於建嶸力主廢除勞教制度,他認為,勞教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司法程序外的社會控制手段,行政權被用來高效率地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犯。而且,勞教制度沒有存在必要,現行刑事處罰制度本身就包含了管制、拘役等輕微懲罰,《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懲處輕微違法行為,沒有必要將勞教制度改造成輕罪制度或是獨立於刑罰與行政處罰之外的處罰制度。

  長期關注勞教制度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屈學武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無論從勞教制度的性質、適用依據、適用機關還是從運行情況來看,現行勞教制度沒有任何存在的合理性。

  不過,他同時認為,目前對危害社會的人群,並非都能用刑罰方法來懲罰,比如侵犯了他人人身權益的精神病人、酗酒吸毒者、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但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等,對於這一部分人,不能對其施加刑罰,也無法用治安管理處罰來教育感化或者矯治他們的精神疾患、毒癮或大量酗酒的酒癮等。然而,這些有心理、生理疾患的人的存在,在給自己製造種種風險的同時,也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因此,為了有效地保護社會秩序,對他們應當採取刑罰以外的類似國外的保安處分的特殊司法處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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