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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被地方視為高效管制手段 改革頻受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9-06 09:35:15  


 
  屈學武舉例說,如果一個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殺了人,按照我國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由政府收容教養”,但誰來適用?依據什麼法律、什麼程序適用?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目前是在勞教場所進行。除了對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對吸毒者強制戒毒,對屢屢賣淫嫖娼者的收容教育,目前都屬於勞教範圍。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勞東燕認為,勞教制度之所以屢受批評卻一直存在,是有相應土壤的,根本原因在於目前我國刑罰體系和行政處罰體系銜接上存在一定空當。

  勞東燕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我國不是“零門檻入罪”,對於入罪採取了定性+定量的標準,比如有人偷了一輛自行車,在性質上雖是盜竊,但因為沒有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條件,所以不構成犯罪,在我國很多犯罪中都有“情節嚴重”或“數額較大”等定量方面的要求。

  如果行為已經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脅,但並不具備量方面的要求,此時刑法便無法處理。例如,經常性的小偷小摸,依據刑法處罰不了,單靠行政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行政拘留最長20天,處罰力度不夠,這個時候可能就需要類似於勞動教養的制度。

  屈學武認為,許多國家和地區的保安處分制度,對實施了輕微刑事違法行為的人及其他需要進行心理矯治、人格矯治、戒毒治療、戒酒治療、性病治療、精神病治療的人員進行特殊司法處分。由於保安處分要限制相當長期的人身自由,因此是否該當相應的處分,不能由警察決定,而是由法官作為中立的裁決者確認此類處分。唯其如此,才能在保證程序正義的基礎上,確保實質正義。為此,在所有設置了保安處分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此類處分的適用機關都是法院。此外,當事人還有權利聘請律師,有權利上訴。

  如何解決“利益之爭”

  關於勞教制度的改革問題,不少學者支持用立法方式進行全盤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也連續兩屆將《違法行為矯治法》列入立法計劃,但時至今日,這部法律仍未能提請審議。

  “改革最大的阻力在於,每個地方政府都希望保留這個他們認為威懾力和效率都非常高的管制手段。”北京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方平說。今年8月中旬,10位律師聯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直陳勞教制度五大弊端,建議對勞教制度進行技術性調整,李方平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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