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選舉比例日漸擴大
11月1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關於黨的十八大代表選舉工作的通知》,對黨的十八大代表選舉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通知中明確提出:“選舉產生出席黨的十八大代表,差額選舉的比例應多於15%。”
對照十七大時的相關表述,上一次的相關文件中提出要按照“不少於15%的差額比例”。
這個比例,十六大時規定的差額是10%。
有黨建專家表示:“從‘不少於’到‘應多於’,表述上略有變化,一方面是強調了擴大黨內民主的努力,同時也體現出執政黨在自身改革時的謹慎。”
“差額選舉是民主的主要體現,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民意的更加尊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採訪時說。
今年3月14日,在與中外記者見面會上,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回答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記者提問時說:“我們在中央委員會的選舉當中實行了差額選舉。”
差額選舉黨代表,差額比例由10%擴大到15%,老人對這一變化贊不絕口:“黨代表選舉開始有了競爭,黨員們也有了更大的選擇空間。”
1953年選舉法沒有明確規定是等額選舉還是差額選舉。當年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基層選舉工作的指示》要求,基層選舉委員會提到選舉大會上的代表候選人名額,一般應與當選代表人數相等。
這種等額選舉制度,突出的特點是“上邊提名單,下邊畫圈圈”,選民並沒有更多選擇的餘地。
1979年,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新的選舉法。其中將等額選舉改為差額選舉,被視為一大亮點。
1990年,《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發布,隨後,《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通過,規定就黨的地方組織和黨的基層組織而言,部分黨內職務要實行差額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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