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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糾結的“房產加名稅”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9-01 10:55:22  


 
  如果夫妻雙方加名時,在房產證上約定了產權比例,稅務部門所擬制的“贈與”似乎還可以確定額度。但如果沒有約定產權比例,就應該視為夫妻雙方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這時稅務部門準備如何確定,一方是在把多大比例的房產“贈與”另一方?如果認定為50%,就相當於稅務機關強行替一對配偶把共同共有認定為了各占一半的按份共有。這真是一個偉大的法律擬制。把這個邏輯推到極端,就相當於一位丈夫在晚飯前買了一塊豆腐,這本是他和妻子不分比例共享的,但在稅務部門創造的擬制王國裡,他在購買到這塊豆腐時,立刻將其一半“贈與”了妻子!

  文章表示,從“贈與-契稅”的說法還可以推出的另一個邏輯結論是,如果把在房產證上加名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那麼,夫妻一方在房產證上“減名”,也必然是對另一方的贈與。那麼稅務機關在推出“房產加名稅”的同時,也必須同時推出一項“房產減名稅”才對。舉個例子,假設甲女在結婚前按揭購買了一套房產,與乙男結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貸款。兩人婚後決定在房產證上加上乙男的名字,按照“贈與”擬制,他們應該繳納一筆契稅。後來兩人和平地決定結束婚姻關係,乙男決定不要這套房產,並從房產證上除名。按照稅務部門先前的邏輯,這相當於乙男把他得到的一半(假設雙方未約定產權比例)房產又“贈與”了甲女。為保持邏輯一致性,這時他們也必須繳納一筆契稅。於是,一段原本平靜、健康的姻緣,就在稅務部門的安排下,多交了兩次契稅。
 
  這個情況還可以繼續往下推。如果按照稅務部門的邏輯,把這項擬議徵收的稅視為契稅,那麼契稅針對的就應該是贈與行為本身,而不是只是在房產證上加名的行為。鑒於《婚姻法》並未規定夫妻約定財產關係的次數,夫妻可以更改已有的約定,那麼,是不是夫妻每約定一次,都要被視為一方對另一方做了一次“贈與”,因而要繳納一次契稅?如果是這樣,夫妻哪還敢行使《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約定財產的權利?
 
  把這和繼承法放在一起看,也可以得出荒唐的結果。按照當前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之間因繼承而產生的不動產產權轉移,是不用交契稅的。舉個極端的例子。假設甲女在結婚前按揭購買了一套房產,與乙男結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貸款,且雙方沒有子女,互為對方在世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此時如甲女去世,乙男繼承整套房產,不用繳納契稅;但如甲女在世時,決定把乙男的名字加入房產證,這時卻要繳納契稅。契稅針對的是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很明顯,前一種情況下,所有權發生了大幅度的轉移,後一種情況下,不能斷定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只是乙男有了較大保障,可以避免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中因達不成協議而導致該房產被直接判歸甲女而已(且如果雙方不離婚就永不會發生這樣的“交易”)。結果反而是前一種情況不交契稅而後一種要交,這就是把夫妻財產約定擬制為“贈與”導致的荒唐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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